新乡市红旗区李某与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乡市红旗区居民李某今年已101岁高龄,前妻病故后与现任妻子尚某结婚,两人已共同生活近26年。李某有子女四人(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丙、李丁),均为前妻所生。李某与尚某将婚后购置的共同房产变卖,所得钱款均由尚某保存,原李某个人名下的11.7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转账至儿子李丙名下,由儿子李丙、李丁代为保管。两年前,因李某、尚某生病住院用钱不便,李某希望儿子李丙、李丁返还存款,由其自行支配,但被拒绝,遂发生争执,父子间矛盾日益加深,李某与子女基本断绝往来。 2021年1月某日,李某来到新乡市红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决定采取分批分次逐一调解的方法对症下药,既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各自的想法,又可以避免“一锅烩”式调解中可能出现意外的情形。考虑到李某年事已高,出于对李某身体健康考虑,调解员先行稳定了李某的情绪,随后通过电话联系李乙、李丙了解情况。李乙、李丙表示,李某和尚某再婚后,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执,子女曾经多次进行沟通,但好几次争执都协调无果谈及离婚,虽目前两人婚姻仍然存续,但子女仍对老人日后婚姻状况表示担忧,且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目前也归继母尚某一人保管,正是出于对李某经济和精神方面的保护,在征得李某和尚某的同意后,遂将原李某名下11.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至李丙名下,由儿子李丙、李丁代为保管。 至此,调解员认为要想成功化解父子矛盾,继母尚某的态度起到关键作用,调解员专门将调解地点从调委会改到了李某家中,以便进一步对李某和尚某生活情况具体了解。调解员来到了李某和尚某家中,环境整洁明亮,日常所食的药品和补品较为丰富,物质生活水平较为优越。尚某表示,早年自己前夫去世后就从老家来此,亲生儿女均由婆家照顾并已成家立业,平日来往较少,日后也无返乡打算,且自己与李某共同生活多年,一直对李某尽心照料,从未疏忽,而自己保管共同财产,主要是出于对李某年事已高和身体健康方面的担心。同时,尚某也表达出视这里为自己未来唯一的家和依靠的强烈意愿,希望李甲、李乙、李丙、李丁视自己为亲生母亲,为自己和李某养老送终。 了解到各方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认为,当事双方由于一些误会没有及时说清楚,所以一直心存芥蒂,由小变大,积累至今,于是向各方约好于1月中旬某日到调委会进行集中调解。 约定日上午,李某、尚某和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来到调委会,调解员梳理出纠纷的主要因素是财产管理问题和李某、尚某的赡养问题。调解员指出,本起纠纷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李某在李丙处的存款11.7万元是否要收回,如果收回,日后由谁管理;第二,李某和尚某今后由谁负责照顾。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调解员与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反复沟通,在交谈中重家常、讲情理,讲述父母的艰辛不易,虽然父亲李某和尚某再婚,但子女们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李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子女们仍应对父亲李某履行赡养义务,并将父亲的委屈、继母的处境以及对三方情况的合理分析一一道来,子女们终于打开心结,愿意与李某和解。 调解员也对李某和尚某进行劝说,从银行存款划转至李丙名下至今,李某子女并未将11.7万元存款据为己有,且目前尚某已经有房产变卖的共同财产在其名下,晚年生活已有经济保障,如李某坚持要收回银行存款,既不利于亲情的维护,也不利于调解的结果。在调解员耐心的劝说下,李某也放弃了原有想法,并表示希望李甲、李乙、李丙、李丁能够履行好赡养义务。 在听取双方诉求后,调解员起草了调解协议,李某、尚某及子女们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次日李某和尚某专程给调委会送来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表达感谢之情。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尚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某对李某悉心照料,相互理解,共度晚年。 2.原李某个人名下存款11.7万元仍存放于李丙名下,由李丙、李丁代为保管,主要用于李某、尚某的医药费,子女不得擅自挪用。家庭的相关事宜,子女须与老人沟通协商后决定。 3.李某、尚某若由于身体及其他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由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4.若尚某在李某有生之年对其悉心照料,李某百年后,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愿意对尚某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点评】

该案件属于家庭纠纷案件,整个调解发展过程极具典型性。首先,子女的孝敬之心与李某、尚某的通情达理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原因之一。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清楚了解案情,把握好矛盾的关键点,厘清法律关系。在此类赡养案件中,子女的态度往往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子女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老父亲的利益,只是做事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引起了一些冲突与误会。调解员对于案情的把握以及调解技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先通过分批分次谈话全方位了解事情全貌,避免了主观性与片面性,再根据各方诉求与顾虑选取最佳方案,既让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孝心,也让子女明白老父亲的苦衷。最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亲情的纽带和法理的严谨达成协议,消除了双方的误会。 本案得以成功化解,基于日臻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严谨的程序和专业的调解环境。调解员既有对情理上的疏导,也有利用法理进行恰当约束和科学劝解的技巧,更有正规完备的协议书等让整个案情从头至尾都清晰明了,没有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