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句容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受理审查其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廷春、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林分别担任徐某和王某的辩护人。 受援人徐某,男,1975年生,农民,离异,独自供养上大学的女儿;受援人王某,男,1965年生,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吴某丈夫。 2017年5月,吴某因宫颈癌病情恶化,无法忍受病痛折磨,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并于同年5月23日,在家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并得到及时救治。吴某想到自己以前的邻居徐某,吴某认为徐某善良,肯定愿意帮助自己摆脱痛苦。此后,便多次打电话给徐某,请求徐某开车撞死自己,使自己得以解脱,徐某多次拒绝。但在吴某连续不间断的苦苦哀求下,徐某出于同情,内心终于有了松动,却担心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坚持要求吴某征得其丈夫王某同意。 2017年6月15日晚6时许,在得到王某同意后,吴某再次打电话给徐某,请求徐某开车撞死自己,并留下三份遗嘱。在双方约定好当晚见面的时间、地点,徐某开车撞向了吴某,致其受伤。4天后,吴某去世。经法医鉴定,吴某被车辆撞击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的死亡原因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车辆撞击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随即便会见受援人、查阅案卷资料,对案情进行认真研究、讨论,两位受援人的行为虽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罪,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他们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他们虽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但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他们的行为不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也就是说,两位受援人的行为是属于杀人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两位被告人均系初犯,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也较好,归案后,第一时间就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的所作所为,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案发前,吴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求死的决心,并希望家人不要责怪徐某、王某。案发后,警方在徐某的手机中也发现了吴某哀求徐某开车撞死自己的通话录音。吴某近亲属也表示对徐某和王某的行为谅解,本案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这是一起“安乐死”与我国现行法律冲撞的复杂案件。吴某一心求死,受援人徐某系受吴某多次嘱托,是出于善意想帮她解脱痛苦而实施的犯罪;被告人王某也是不忍心看自己的妻子整天被病痛折磨、生不如死。他们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均属于刑法中情节较轻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远远不及那些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两位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多次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庭审中从法理到情理进行有效的辩护,最终辩护人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法院对两位被告人分别作出了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两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同情吴某饱受病痛之苦,轻易答应吴某的请求,对吴某实施了他们自以为是“帮助”的行为,实际上却是触犯了刑法中的规定。办理本案的公检法机关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两位承办律师尽职尽责,最终为两位受援人争取到了缓刑,彰显了刑法的宽严相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社会影响大,开庭时引起媒体的关注,并在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以“荒唐的约定”播出。此案对于法治理念的普及与法治工作的开展有着正面的推动作用,也引发了对于身患重疾、病痛缠身的人们,社会与亲友又能做些什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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