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天衡司法鉴定所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法医物证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4日,京港澳高速公路1645KM+600M(由南向北)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4月27日,因事故处理工作需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某支队民警李×携带事故现场采集的I、Ⅲ号个体样本及鄂某、吕某来到湖南省天衡司法鉴定所,委托对I号、Ⅲ号个体与鄂某、吕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材处理和检验方法 1.按照《GA/T 383-2014》中Chelex法提取检材的DNA; 2.取送检检材DNA适量,用PowerPlex 21试剂盒进行STR复合扩增,扩增产物应用ABI-310型遗传分析仪进行电泳分离和基因分型。

【分析说明】

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孩子的全部遗传基因必须分别来源于其亲生父母双方。根据检验结果分析,在以上检测系统中,吕某在21个基因座上的两个等位基因中均有一个可从Ⅰ号个体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吕某在基因座D3S1358、D1S1656、D6S1043、D13S317等基因座上的等位基因不能从Ⅲ号个体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鄂某在21个基因座上的两个等位基因中均有一个可从Ⅲ号个体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鄂某在基因座D13S317、Penta E、D18S51、D2S1338等基因座上的等位基因不能从Ⅰ号个体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根据上述检测系统基因分型结果,按照中国汉族群体调查数据统计分析信息,计算Ⅰ号个体作为吕某亲生父亲的亲权指数为9.34×107;计算Ⅲ号个体作为鄂某亲生父亲的亲权指数为2.33×107。在排除双胞胎、近亲及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Ⅰ号个体是吕某的亲生父亲,支持Ⅲ号个体是鄂某的亲生父亲。

【鉴定意见】

根据检验结果,支持Ⅰ号个体是吕某的亲生父亲,排除Ⅲ号个体是吕某的亲生父亲;支持Ⅲ号个体是鄂某的亲生父亲,排除Ⅰ号个体是鄂某的亲生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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