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2014年7月29日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25日,罪犯马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由其妻子张某、表哥马某某作为其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 2017年6月29日,监狱委托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司法局对罪犯马某假释后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6月30日,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集体评议研究罪犯马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马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其保证人张某,系抚顺市煤矿安全仪器厂退休职工,有稳定的退休金,且目前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某饭店打工,月收入3000元。另一保证人马某某,原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大工作,现已退休,收入稳定,有固定的住所。以上两人均符合保证人的条件。目前马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剩余刑期较短。综合上述情形,分监区全体民警一致认为马某已失去再犯罪危险,建议依法对罪犯马某提请假释。 2017年7月3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7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马某因故意伤害导致犯罪,但没有给本社区居民造成影响,邻居反映邻里之间关系和谐,马某此前无犯罪记录,思想稳定,妻子张某及表哥马某某二人同意做罪犯马某的监护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7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呈报的案卷来源合法,材料齐整,同时假释后有固定居所,保证人有固定收入,居住地社区同意履行监管责任。因此,同意提请马某的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7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举报。 2017年7月18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 2017年7月19日,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审查,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假释的备案意见,并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7月31日,六三监狱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马某假释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马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并于当日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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