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和被告王某某(女)均系隆德县某中学学生,且均系未成年人,申请人王某在2018年端午节放假期间和杨某某(女)在“快手”上发生口角,后远在新疆的杨某某(女)通过QQ群教唆王某某和石某某(女)等人殴打王某。2018年6月22日17时30分许,王某某将下午放学回家的申请人王某拦下并带至隆德县城公园与石某某、文某(女,学生)汇合,在公园一小路处,王某某用力在申请人左脸部扇了两巴掌,石某某在王某某扇打申请人王某的过程中,用在一旁观看的文某的手机进行现场拍摄视频,并将视频上传到被告等人所在的QQ群,之后,该视频通过群内成员迅速扩散,并被多人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申请人被殴打后,左耳耳鸣,脸部肿胀,精神恍惚。后被家人送往隆德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检查治疗,经诊断,申请人伤情为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支付医疗费555.7元。 王某为了讨回公道,遂向隆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王某系未成年人,法援中心开通援助“绿色通道”,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胡慧律师来具体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案系校园暴力的典型案例,兼具身体权受害和名誉权受损的双重特征。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决定以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原因在于:1.申请人身体受害伤势不严重,花费不多,若以身体权受害维权难以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2.该案中申请人被打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给申请人造成的名誉、精神损害远比身体损害要严重的多;3.该案的被告既有打人的王某某,又有传播视频的石某某,只能以名誉权纠纷立案才能将其全部列为被告,确保申请人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同时,亦能对实施校园欺凌的被告等人进行警示教育,以达到依法保护受援人、惩戒被告的规范指导性等作用。最后,承办律师帮助申请人代写了诉状,并指导其到隆德县人民法院立案。 2018年8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并就证据的“三性”发表了质证意见,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见,据理阐述,最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承办律师等进行了调解,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王某某、石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当面向原告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被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555.7元、护理费123.6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0678.7元;3.被告石某某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费用均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
【案件点评】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涉案人员均系未成年人。此案在宁夏南部山区小县城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暴露出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网络违法传播的恶劣性,更暴露出未成人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网络虚拟世界的盲目推崇和使用。通过此案更反映出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和社会也责无旁贷。同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借助网络产生的衍生品大量涌现出来,未成年人面对各类“新鲜事物”盲目推崇和无知使用,最终迷失了方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本人还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由此可见,校方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仍需高度重视,进一步正确指引和加大力度。 本案的不足是没有对受援人造成的名誉损害消除影响。在网络传播中给受援人造成的名誉损害应该以适当方式加以消除,才能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恢复受援人受损的名誉,使受援人得到精神上的安慰。这是办理此类案件应考虑的重要方面,法律不能仅从经济利益出发,更重要的是法律所主张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