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范某某,男,1951年11月5日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范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6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至2036年12月16日止;2017年11月6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6年3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范某某入监服刑以来,长期患高血压,后转至监狱医院服刑改造,2018年12月20日,范某某出现上消化道出血症状,并伴随病情恶化趋势,2018年12月26日监狱医院诊断后建议作保外就医疾病诊断。 经监狱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于2019年1月13日作出贵司警医【2019】ZD第040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范某某患:1、脑梗死后遗症伴右侧肢体瘫痪;2、脑萎缩。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狱随即启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将范某某病情诊断情况通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经监狱于2019年2月14日评估,范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无社会危险性。 2019年2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范某某担保人范某华资格审查,经审查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审查同意范某某作为罪犯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报监狱审核同意。 分监区、监区警察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2日对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一致同意对范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月25日经刑罚执行科走访村委实地调查,核实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为: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组某号。 安顺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以(2019)安狱函字第1号 《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至镇宁县司法局,委托镇宁县司法局调查保证人基本情况及是否同意将范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征求意见,2019年3月14日,镇宁县司法局出具(2019)镇司矫评字1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可以纳入社区矫正。 2019年3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合议,同意范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4月3日报请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范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8日,安顺监狱对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罪犯及监狱警察提出异议,4月9日监狱将案件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9年5月17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发回“暂予监外执行驻监检察意见书”,同意监狱对范某某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21日,将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及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一并报送安顺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经安顺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合议,一致同意对范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2日将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报送至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分别审核后,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6月6日进行合议,认为范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以黔狱刑执(2019)04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范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10日上午10时,安顺监狱警察将罪犯范某某送至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司法局,办理移送手续后,将其送回家中,开始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