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伪造证件、刘某代替考试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中,云南省某某考区第一中学考点考生江某,为找人代替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16日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及替考人刘某的照片在河南省郑州火车站找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同月25日上午12时许,替考人刘某在卷三考试结束,考生离场过程中,趁机溜进考点躲藏。当日下午,考生江某本人使用真实身份证通过考务安全系统安检通道后,将准考证及伪造的身份证交由刘某,刘某以江某的名义进入第31考场参加试卷四考试,后被监考人员发现。江某始终躲藏在学校中,案发后,由考点违纪处理组责令刘某通知江某到达考务现场接受调查。

【应对措施】

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树立阳光司考,提升社会公信力,云南省在预防和打击考生作弊违纪行为时,主要有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考前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力度。通过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以考务管理系统平台为依托一对一手机短信宣传,以及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和军队系统下发诚信参考教育通稿,多渠道加强诚信参考宣传引导。 第二、考中坚持技防和人防相结合。通过完善考务安全系统应用,加强无线电可疑信号监测,强化监考培训力度,做到人技同防,提升监考质量。 第三、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监考责任。通过签订《考务责任书》、《试卷保密责任书》、《督考责任书》、《监考责任书》,层层落实考务责任。其中,《监考责任书》明确:“监考时,凡查获考生违纪,交由违纪行为处理小组调查,确认作弊行为成立的,除口头警告处理外,其他每查获一起作弊,场内二名监考人员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据此激发监考人员工作热情,提高监考水平。 第四、考后对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对查获作弊违纪人员的处理,考区司法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掌握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做到对考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决不姑息。

【处理依据及结果】

考点总监考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9月14日 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刘某、江某离开考场,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该替考事件由曲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决定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江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江某、刘某二人因涉嫌犯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2017年4月6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某涉嫌伪造证件罪、刘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依法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14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替代考试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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