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继子女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来公证处称,其继父谢某已故,留有两处房屋,现在要办公证把房屋产权过至自己名下。公证员经了解得知,谢某于二〇二〇年疫情期间死亡,谢某生前有过一次婚姻,自一九九五年离婚后未再婚。谢某未生育子女,但留有继子女李某、李某1李某2。谢某与前妻结婚时候李某1、李某2未成年,李某已成年。谢某离婚后李某一直跟着谢某共同生活,也是从谢某家出嫁到外地,并且多年来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为其养老送终。同时李某称李某1、李某2表示不主张继承谢某的遗产。 公证员了解具体案情后,为李某列出清单一次性告知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相关材料。数日后,李某备齐材料并告知公证员其他继承人身有残疾,行动不便,希望公证员能上门办理公证。公证员接到公证申请后安排时间和助理上门为其办理相关公证。为了确保谢某的遗产能够得到有效传承,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在谢某生前居住地向老邻居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做了大量的走访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李某、李某1李某2均与谢某形成了法律上规定的扶养关系,且无他人争议。据此,公证员按照程序规定为李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此案属于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思想的不断解放,法治社会逐步健全,婚姻自由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和释放,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这需要公证员对案件事实做大量的核实调查工作,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典型判例来综合研判,谨慎定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公证发展的主线,为尊老敬老孝老的子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彰显公证价值和法律的温暖,有力弘扬中华的传统美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蚌众公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李某1,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某2,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谢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蚌埠市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谢某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本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蚌埠市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调档材料。 三、被继承人谢某的火化证。 四、蚌埠市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蚌埠市XX社区兴和XX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五、申请人、关系人签名的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情况申报表。 六、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并通过告知书以及询问笔录向申请人告知申办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本公证员对知情人进行询问。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情况,本处派员对知情人进行询问。本处对被继承人谢XX生前有无公证遗嘱记录进行了查询。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谢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因病在蚌埠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谢某死亡后遗有属于其个人单独所有的合同编号为:CXXX《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财产权益【,即坐落于蚌埠市XXX小区X栋X单元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和坐落在蚌埠市XXX小区X栋X单元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的二处房屋,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尚未办理,房屋的准确位置及建筑面积以待办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为准】。 三、据申请人、关系人称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遗产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处分。申请人、关系人对此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经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谢XX有公证遗嘱备案记录。 四、被继承人谢某与XXX于一九XX年结婚,谢某系初婚,XXX系再婚,后二人于一九XX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谢某此后未再登记结婚;被继承人谢某共有子女三人,李某1、李某2、李某,三人均系与其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无自己亲生的子女,亦无其他子女;据申请人、关系人陈述被继承人谢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谢某的上述遗产,李某1李某2均自愿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谢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谢某离婚后未再登记结婚,故被继承人谢XX的其上述遗产应由其继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共同继承,因李某1、李某2均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谢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谢某的上述遗产由其继子女李某继承。 注: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继承被继承人谢某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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