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老先生有一儿两女,均已成家另过。2010年前陈老先生的配偶张某因病去世后,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找茬责骂老人,老人只好和小女儿共同生活,生活医疗费用都有两个女儿承担,日常生活也由俩个女儿照料。2015年末,陈老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院23间半房子留给俩个女儿,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2016年5月,陈老先生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审查了陈老先生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无误后受理了该遗嘱公证。起初,陈老先生由于儿子在配偶去世后不给他生活费,也不照料他,对儿子成见较深,对自己和老伴共有的23间半房屋决定不给儿子一间,全部留给俩个女儿。公证员耐心的向陈老先生进行了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在的23间半平房属于你和配偶张某共同所有,由于你的配偶张某死亡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和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你现在只能在遗嘱中处理23.5间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和继承老伴的一份,否则,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老人听从了公证员的建议,在遗嘱中首先对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了明确,然后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按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高公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XXX3,现住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XXX路X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陈某某于二〇一六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王纬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纹(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高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