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郭鹏程作为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律师,2015年以来私自接受委托,代理了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安徽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界首市东城某超市与界首市某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马某某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处理情况】
阜阳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核实认为,郭鹏程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私自接受单位、个人的委托,办理法援指派以外的案件,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郭鹏程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附: 阜阳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阜律处〔2017〕2号 被处分人:郭鹏程,律师工作证号:13412201080910833,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律师。 8月11日,本会接到阜阳市司法局批转依法调查处理界首市法律援助律师郭鹏程私自接受委托一案。 经查,郭鹏程作为界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律师,2015年以来私自接受委托,代理了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安徽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汇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界首市东城某超市与界首市某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马某某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以上事实有界首市司法局的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以上5个案件的情况说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等证据为证。 本会认为,郭鹏程作为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律师违反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私自接受单位、个人的委托,办理法援指派以外的案件,属于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会拟给予郭鹏程公开谴责处分,并书面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权利,郭鹏程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 本会决定给予郭鹏程公开谴责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安徽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阜阳市律师协会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