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6年9月25日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县,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8日送入燕城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2月7日,分监区召开会议,研究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李某某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已入监二年八个月时间,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八个月。李某某在燕城监狱于2011年8月、2011年12月、2012年4月、2012年9月、2012年12月共获表扬5次,所获奖励对应提请减刑幅度十个月。李某某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提请假释前监区认真核实李某某居住地,并报请监狱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司法局,对李某某的居所、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李某某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以其父母打工收入为主,年收入在4-5万元左右;由其父母及村委会实施帮教;李某某捕前表现较好,团结乡里,没有不良表现;由于李某某的犯罪发生地不在本地,其犯罪行为对该犯居住地无影响。在《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李某某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意见、社会调查员评估意见、司法所意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意见均认为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李某某假释。另一方面监区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出监心理评估报告,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并听取李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意见,监区评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李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认为依据《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预测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再犯罪;燕城监狱依据以上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认为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依据评估情况,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李某某原判有期徒刑五年,所获奖励对应提请减刑幅度在八个月以上,实际剩余刑期在一年八个月以内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分监区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假释。 2013年2月20日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分监区对李某某提请假释,将分监区评议结果、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结果、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务处遇部审查。 2013年2月25日,刑务处遇部召开主任办公会对监区提请李某某假释的案件进行审查。刑务处遇部主任办公会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刑务处遇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刑务处遇部主任办公会审查意见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3年3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务处遇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拟提请假释的李某某的奖励情况、审核结果等内容在监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及罪犯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李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13年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拟提请假释的建议、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刑务处遇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送驻狱检察室,检察室出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同意提请意见”的审查意见,刑务处遇部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检察室出具的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送驻狱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5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案件办理启示与思考: 李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服从监督,2014年9月21日,李某某居住地公安机关宣告李某某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自2013年5月6日起至今李某某无违法违纪行为,现实表现良好。 通过李某某假释案的办理和社会效果来看,落实治本安全观,逐步扩大假释适用比例,有利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尽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顺利融入社会,是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有效举措,亦符合刑事执行政策改革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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