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初,卓某某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某村的某块葡萄地作物产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崔某。8月下旬,该村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项目开始(以下简称“两非”整治),当地政府准备对辖区内被国家土地局列为整治范围的非粮化作物进行整治,按照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执行,使其恢复耕地的粮食生产功能,这块葡萄地也被列入整治范围。某村打算召集协调所有涉及整治的种植户,得知消息的卓某某儿子卓某甲向村委会提出,与村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是自己,葡萄地的实际使用权人也是自己,父亲卓某某无权将该葡萄地转让给他人,所以“两非”整治项目补偿款应该归自己所有。由此崔某和卓某甲产生争执。经村干部会多次协调无果,为不影响“两非”整治进程,村委会引导他们来到属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依法受理了调解申请,并实地走访了解情况。经了解:2019年卓某甲与村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租赁10.18亩土地用于种植大棚葡萄,该土地日常由卓某甲父亲卓某某管理,后因卓某某年迈无力管理,便于2021年3月将葡萄地上的设施、作物以5.8万元的价格,同土地经营权一起打包转让给了崔某。当时预付了定金1万元,双方约定葡萄收获后交齐尾款,再将葡萄地交由崔某经营,葡萄地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8月上旬。村干部介绍,卓某甲与该村签订的流转合同中约定,如卓某甲将该土地流转给第三方,需经村里同意后并办理备案登记。但崔某接手葡萄地后,双方均未报备。 调解员梳理后,确认该案焦点:8月葡萄地转让后,实际经营人为崔某,但在村委会登记的仍为卓某甲,导致补偿款归属之争。调解员联合司法所、村法律顾问,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卓某甲认为,其父未经其认可擅自将设施、作物及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故整治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而崔某则坚称葡萄地转让卓某甲知情,如果卓某某擅自转让,其行为涉及诈骗,应追究刑事责任。调解现场双方各不相让,期间险些产生肢体冲突,调解员果断中止调解,随即进行“背靠背”沟通。 调解员采用情理交融的方式劝说卓某甲。首先,调解员指出,根据周边种植户反映,每年7月是收获季节,所有葡萄都经卓某甲装运贩卖;葡萄地交由崔某经营后,卓某某搬离,常来葡萄地的卓某甲对此理应知情,且未提出异议,故得知“两非”整治的消息后,卓某甲声称自己对转让毫不知情是难以令人信服。调解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转让人卓某某没有获得卓某甲的同意和授权,系无权代理,但卓某甲作为被代理人,通过实际行动默认了崔某对葡萄地的承包经营权,系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故可以认为卓某某代签的合同系卓甲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员耐心安慰卓某甲,葡萄地实际交付半个月,原本仅收益5.8万元转账费,现在国家整治项目可以补偿近70万元,前后相差过大,卓某甲的心情可以理解。在推心置腹的聊天后,卓某甲道出实情:葡萄地转让一事他知情并同意,但不料刚转让半个月,就要“非粮化”整治,这块葡萄地父子俩投入了无数心血,补偿款却被崔某拿走,实在心有不甘。卓某甲强调,转让时他们也曾提醒崔某去村里备案登记,但崔某一直没去,故目前该土地经营权依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如果不补偿自己,就不同意整治,自己至少应分得一半补偿款。 随后,调解员分析利弊劝解崔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系卓某甲,其拥有该葡萄地的承包经营权,葡萄地虽然已交付给崔某,但缺乏流转变更手续,导致整治时与村里签订流转合同的主体依然是卓某甲。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两非”整治“五不准一严防”的通知》中的“不准违反群众意愿搞整治”,一旦卓某甲不同意,整治就无法开展,届时整治期满,如双方始终僵持不下,谁都拿不到补偿款。眼看问题陷入僵局,崔某承认葡萄地交付后未重视手续办理,如果卓某甲同意整治的话,他愿意补偿卓某甲,但提出自己应该多分一些。 双方当事人态度缓和后,调解员再次组织面对面调解。针对崔某坚持要多分得补偿款的诉求,调解员改变思路,提议鉴于卓某甲在外工作没有闲暇时间,将拆除葡萄地棚架和清理作物的费用从待分配的补偿款中剔除,由崔某负责完成,也是对崔某这半个月葡萄地投入的补偿。双方对此表示认可,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2021年8月,在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协议如下: 1.卓某甲代其父卓某某退还崔某葡萄地转让费5.8万元,并支付崔某解除合同违约金1万元; 2.葡萄地的清理由崔某负责,清理标准、清理时间须符合村委会要求,按照每亩8000元从补偿款中扣除,作为崔某的清理费用; 3.该葡萄地“非粮化”整治补偿款,扣除农棚的水电费、清理葡萄地的费用后,卓某甲和崔某各得一半; 4.此事作一次性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民事主张。 经回访,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2021年以来,浙江省政府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部署,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两非”整治,规定不能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从事和种植粮食无关的行业,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一是通过实地走访和与当事人交心谈心,了解了事实经过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二是注重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的情绪掌控,在调解陷入僵局前,及时中止调解;三是巧妙地利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通过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过失,缓和双方态度,达到破解僵局、握手言和的目的,避免了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影响“两非”整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