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江某依法给予训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江某,男,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2021年9月6日,江某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1年9月7日,受委托司法所对江某进行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对其开展入矫教育,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学习了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以及信息化监管等相关规定,并强调违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后果。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22年2月16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当地移动公司反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江某定位手机号设置呼叫转移共产生0.3元费用。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其在2021年9月15日14时45分至15时11分期间将定位手机号码呼叫转移至其监护人王某的手机号上。其设置呼叫转移的行为构成了《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行为。司法所经调查核实,制作了对江某及其监护人的调查笔录,固定了证据材料,认定江某具有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情形。 (二)依法给予训诫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受委托司法所提请镇海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江某给予社区矫正训诫处罚。2022年3月1日,镇海区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给予江某社区矫正训诫处罚,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2年3月3日,镇海区社区矫正机构依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工作人员向江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江某在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镇海区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依法抄送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四)训诫效果情况 镇海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江某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教育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规范自身言行,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争取早日顺利融入社会。并明确告知其如果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如受到两次训诫处罚仍不改正的将会受到警告处罚,受到两次警告处罚仍不改正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江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帮扶活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在通信联络或者信息化核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人机分离、设置呼叫转移等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认定其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并给予训诫。 本案例中,江某在入矫时就自愿签订了《遵守信息化监管规定承诺书》《限制呼叫转移业务保证书》,这表明其设置呼叫转移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此次给予江某训诫处罚,旨在消除其侥幸思想,使其正确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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