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符某伤残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7年1月9日18时30分,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驾驶畜力牛车的符某发生碰撞,致符某(成年男性)受伤。现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符某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 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诉用力时左下腹部疼痛,对受伤当时情况回忆欠清楚。。中腹部及左下腹部遗留皮肤瘢痕。 3. 阅片所见 2017年1月9日某县人民医院CT片示:脾脏挫裂伤,腹腔积液。 2017年1月22日某县人民医院CT片示:两下肺叶见斑片、索条状高密度影;脾脏切除术后复查,脾脏缺如。

【分析说明】

根据送审材料记载,并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符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贫血,多处挫伤”等,予行“脾切除术、自体脾组织移植术”等治疗,术中探查见脾门及脾中上极多处破裂伤口。被鉴定人受伤致腹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失血性贫血,多处挫伤等情况在医学体格检查、医学影像学检查及手术记录记载显示有损伤基础,且时间上连贯、紧凑。故本次交通伤与上述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被鉴定人临床治疗已终结,于2017年1月9日受伤至今已有5个月余。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4.2)条之规定,本次损伤致脾脏破裂经行脾切除术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符某腹部等处交通伤,致脾脏破裂经行脾切除术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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