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贺某,女,生于1947年7月,1968年与本村徐某结婚后育有徐大和徐二两个儿子。1996年,贺某与丈夫在儿子相继结婚后,与他们分家生活,两子各分得砖瓦结构房屋三间,贺某与丈夫则向生产队租借两间仓库用房用于居住生活,一年后,贺某夫妇自筹房料由徐大协助建成两小间生活用房,便从仓库房内搬出。时至1998年,贺某的丈夫病故,贺某和毗邻乡镇冯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上半年,因两人均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遂分手。 贺某计划回到与原配搭建居住过的两间老房内度过余生,但该房屋早已被徐大在她与冯某共同生活期间出卖给他人。次子徐二分家时分得的老房屋因其长期离家外出打工而年久失修,早已倒塌。贺某想住到徐大分家时分得的三间空房子内,但儿媳又不同意。两个儿子既不愿意接收,也不愿意给予老人其他安置。老人几次生病住院的两万多元医疗费均是以向次子借款的方式支付。出院后,老人要求两个儿子各半分担及轮流赡养,两个儿子均以各种原因拒绝接纳。老人无奈之下申请村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村委会出面请本村法律顾问、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为其维权。 2018年11月16日,该所法律工作者陈裕宝到村详细地了解了老人的情况后,陪同老人至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援中心认为贺某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陈裕宝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数次到村向当事人、村委会、知情村民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承办人将详细案情摸清之后,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并结合受援人的意愿,明确了四点诉讼请求:第一,要求两个儿子立即着手解决受援人不小于四十平方米的生活用房;第二,要求两个儿子轮流陪护或每人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共同出资雇佣护理人员;第三,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按500元的标准给付生活费;第四,对已经发生的两万多元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各半负担,以后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两个儿子共同负担。 确定了代理方案后,承办人向东台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并为受援人垫付了诉讼费。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指派家事纠纷法官审理本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两被告邮寄了应诉快件。因送达人居住分散,徐大又拒收应诉通知,法官与承办人几次直接送达至被告。时至开庭,徐大又拒绝到庭。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审理。但考虑到赡养案件的特殊性,避免案结情断及后续执行难的问题,承办人与法官、村委会多次协调沟通,决定采取庭审调解和下村调解穿插进行的方式处理本案。 在多次调解和庭审答辩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该案矛盾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徐大认为母亲未能同等对待两个儿子。徐大认为母亲在其儿子(长孙)上学时没有帮他接送和照料过,但是却在徐二的儿子上学时长期帮忙照看。因此,赡养问题就应该由徐二一人负担。二是徐大认为母亲有积蓄不应要求子女赡养,还认为母亲的积蓄不应该放在其舅妈处,要求先将积蓄用以支付赡养费用,不足时再谈。 承办法官和承办人坚持庭审普法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利用审理和调解时徐大的儿子(受援人的孙子)到场的机会,向其释明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且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年老的父母对于自己的财物有处分权,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应因父母有无财产、财产是否分配、父母是否平等对待等理由而减少或免除;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经过两次庭审调解和三次到村调解,受援人的两个儿子最终与老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两个儿子每半年轮换赡养受援人,负责受援人居住和生活供应,护理受援人的日常生活;受援人生病治疗费用由两个儿子各负担一半;受援人现有的存款留用于其身故后开支。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赡养纠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赡养父母,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庆幸的是,本案承办人及承办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唤回了被告的良知,最终使老人可以衣食无忧地度过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