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为强制执行公证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XX(甲方)与刘XX、史XX(乙方)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申请执行人以坐落于海口市XX路16号XX宿舍XX栋XXX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X号)作为抵押向王XX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可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合同中还对公证机构的核查内容、方式进行了约定:公证处需对执行标的(所欠的债务)核实时,双方约定公证处可按本合同或身份证上注明的住址以邮寄的方式进行核实,自公证处邮寄时的日期为准,乙方在十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视为默认执行标的。该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琼州证字第XXXX号]。现合同已到期,刘XX、史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XX于2019年2月28日本处申请出具其本人与被刘XX、史XX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抵押合同》的执行证书。 公证员审查了王XX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王XX在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签定后,确实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刘XX、史XX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为了查明被刘XX、史XX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以及所欠本金和利息数额是否属实,我处于2019年3月6日向刘XX、史XX邮寄了《通知》,并于2019年3月8日就申请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一事在《海口日报》刊登公告征询被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在征询异议期届满且无人提出异议后,公证处为王XX出具了《执行证书》,王XX随后持《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书格式】

执行证书 (2019)琼州证字第XXXX号 申请执行人:王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执行人:刘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史XX,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王XX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处申请出具其本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史XX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抵押合同》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二、借款收据、转账凭证;三、利息的结算单据;四、(2016)琼州证字第XX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五、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XXXX号他项权利证书。 经查,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史XX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该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琼州证字第XXXX号]。根据上述合同,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借款期限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止。依上述合同,被申请执行人以坐落于海口市XX路16号XX宿舍XX栋XXX房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X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按期归还所借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和支付利息等使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可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放弃抗辩权。合同中还对公证机构的核查内容、方式进行了约定:公证处需对执行标的(所欠的债务)核实时,双方约定公证处可按本合同或身份证上注明的住址以邮寄的方式进行核实,自公证处邮寄时的日期为准,乙方在十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视为默认执行标的。 我处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邮寄了《通知》核实借款事宜及执行标的,并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就申请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一事在《海口日报》刊登公告征询被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至出具本执行证书之日止,无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现查实: 一、被申请执行人刘XX、史XX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与申请执行人王XX在我处签定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2016)琼州证字第XXXX号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附件1)。 二、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签定后,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执行人刘XX、史XX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并取得了付款凭证(附件2)和被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借款收据(附件3)。 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海口市房他证海房字第XXXX号(附件4)。 四、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合同项下借款的实际支付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被申请执行人已支付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的利息,未支付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之间的利息共计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元整。被申请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圆整,利息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圆整,合计人民币肆拾柒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圆(479839)(附件5)。 现应申请执行人王XX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此执行证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王XX可持本证书向海口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刘XX、史XX。执行标的为人民币肆拾柒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圆整(¥479,839.00)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全部债权得到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即月利率2.0%)另行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件: 1、(2016)琼州证字第XXXX号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复印件(共6页) 2、《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复印件(共1页) 3、《借款收据》复印件(共1页) 4、《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共1页) 5、《利息清单》复印件(共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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