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法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事实需要,要求对送检的两份检材中“43000元”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否为黄某本人所捺印进行指印痕迹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指纹鉴定法(IFSC 07-02-01-2006)要求,按以下步骤进行检验: (一)检材分析 检材1、检材2均为A4纸大小原件,检材1“43000元”处指印及检材2“43000元”处指印红色为乳突纹线,指印乳突纹线着墨较淡,指尖纹线及中心花纹部分纹线较模糊,但无明显变形,纹线清晰部位各发现9处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二)样本分析 样本为黄某本人十指平面捺印的黑色指印样本原件,指印乳突纹线清晰、连贯,无明显变形,细节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与样本分别扫描成电子文件,在同等条件下放大检验,制作特征比对表进行比较检验。 检材与样本指印特征的比较分析:在检材1“43000元”处指印及检材2“43000元”处指印上各发现9处细节特征,分别与样本中黄某右手中指指印相应部位的细节特征数量、种类、相对位置一一相符。
【分析说明】
根据指纹各人各指不同且终生不变的特性,检材1“43000元”处指印、检材2“43000元”处指印与样本中黄某右手中指指印在纹线的基本形态、纹线流向上相符,且清晰部位各发现9处细节特征相互吻合,特征符合价值较高,均构成同一认定的依据。
【鉴定意见】
签署日期为“XXXX年X月X日”、转让方为“黄某”的《桉木转让合同》中“43000元”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黄某本人右手中指所捺印。 签署日期为“XXXX年Y月Y日”、收款人为“黄某”的《收条》中“43000元”处捺印的红色指印是黄某本人右手中指所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