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于2017年7月21日入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发入院。该犯在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羁押期间因间断右上腹及剑突下疼痛1个月,加重1周于2017年6月16日到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之前予吉林省肝胆医院就诊,行腹部彩超提示:肝实质占位性病变,腹腔肿物。腹部CT增强检查:胰头占位性病变考虑为胰头癌,伴腹膜后淋巴结转移。肝内多发转移瘤,脾大,胆囊炎。此次为进一步治疗入院。 (二)委托鉴定。该犯入我监改造后,长春北郊监狱根据该犯病情及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提供的该犯病情相关材料向吉林省人民医院送交了《罪犯保外就医医疗鉴定委托书》。2017年7月27日,吉林省人民医院对罪犯陈某某出具了《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明确诊断:胰腺癌,肝转移,腹腔淋巴结转移。 (三)监狱医院把关。2017年7月28日,长春北郊监狱医院三人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罪犯陈某某病情符合〔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委托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罪犯陈某某的姐姐,经过认真细致地考查,监狱确认其符合保证人资格。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该犯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委托其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17年8月8日,长春市绿园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陈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五)监狱审核。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该犯所在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讨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8月9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驻监检察机关同志列席,共同审议并通过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同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三日内,未收到举报信息。 (六)提请检察机关审查。2017年8月15日,监狱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材料送交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18日检察机关同意罪犯陈某某保外就医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七)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批。2017年8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相关材料提请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省局审核认为:罪犯陈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案卷资料齐全、完备、规范,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要求,提请建议适当。2017年8月2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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