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xx、满xx夫妇欲购买一辆轻型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因资金不足遂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焉耆支行借款肆万玖仟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张xx、满xx夫妇用所购买的该轻型货车作为借款担保以保证能够按期还款。双方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当事人一经签订本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照协议的规定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如借款方不按时如数归还借款,出借方有权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财产。 公证员经审核,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公证员着重向双方告知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双方均表示清楚,并确认前述合同上签字、盖章、捺指印属实。很快,公证处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借款及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5)新焉安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xx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xx 职务:副行长 乙方(债务人暨担保人):张xx,男,1956年1月12出生,身份证号:65xx,住新疆博湖县塔温觉肯乡科克莫墩村五组xxx号。 共同债务人暨担保人:满xx,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65xx,住新疆博湖县塔温觉肯乡科克莫墩村五组xx号,系张xx之妻。 公证事项:《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订立《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借款人暨抵押人张xx、共同借款人暨抵押人满xx(配偶)自愿用购买自巴州邦普商贸有限公司的【厂牌型号:CCXX 合格证号:WAXX 发动机号:D1XX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GWXX】轻型货车一辆做抵押用于保证按期还款。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焉耆支行与张xx、满xx夫妻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签订了前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捺印属实。 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乙方不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可持本公证书向焉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抵押物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安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