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0日9时30分,庞某成驾驶桂K56XXX号小轿车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某路时,将横过人行横道的王某国撞倒,致使王某国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庞某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庞某成将王某国送到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左内踝和左外踝骨折、中风后遗症成立。2020年7月23日,王某国的伤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其因交通事故致左内外踝骨折,引起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国因此次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获得赔偿,王某国将中国太平洋保险玉林支公司和庞某成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项目及金额计算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508元;2.医疗费21439.02元;3.误工费17940元;4.营养费9000元; 5.护理费 243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7.鉴定费17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以上八项共计157887.02元。王某国要求庞某成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3月26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国来到玉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该案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为王某国提供法律援助,并依法指派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栾立宇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会见了受援人王某国,详细了解其交通事故、医疗救治、经济财产等情况,查看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受援人的需求,告知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应诉开庭准备。 承办律师出庭参加了本案诉讼,在庭审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应当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玉林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庞某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太平洋保险玉林支公司不能免除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玉州支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10000元 ,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102697.26元;判决庞某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0939.02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原告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积极协调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玉州支公司和庞某成配合法院判决工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律师不仅要谙熟法律,更要深刻了解社会现实”,这句话在本案承办律师身上得到了很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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