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秦某某,男,1964年6月出生,八年文化,原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2009年3月30日投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2012年8月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20日减刑一年,2016年1月21日减刑八个月。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6年10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6年7月21日,秦某某因右侧颈前包块渐大一个月、咯血2天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右甲状腺占位,右颈淋巴结、纵膈转移。2016年7月26日病理诊断为:(右颈前锁骨上区)恶性肿瘤。2016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病理会诊报告诊断为:(右颈前淋巴结)转移癌,免疫绥化支持鳞状细胞分化,可以是肺来源,请结合临床。经多次住院治疗未见明显好转,治疗效果不佳。 2016年8月13日,罪犯秦某某家属向监狱提出保外就医申请。根据该服刑人员病情,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秦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监狱委托辽宁省锦州市中心医院对秦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6年8月19日辽宁省营口市中医院综合各项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及相关病情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秦某某为甲状腺恶性肿物,骨转移,颈部及纵膈淋巴结肿大伴大融合,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刑罚执行科及时向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秦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8月22日,监狱干警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 2016年8月24日,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秦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秦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秦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委托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对该服刑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出具了秦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6年8月30日,辽宁省盘锦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秦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者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辽宁省盘锦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连同相关材料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16年9月13日,辽宁省盘锦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秦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辽宁省盘锦监狱提请对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医疗卫生处就病情诊断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局刑罚执行处对案件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审查研究认为,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提请意见,报请局长召集省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2016年10月18日,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秦某某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所患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项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辽监管刑执〔2016〕12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依法对秦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0日,辽宁省盘锦监狱将秦某某移交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司法局,将其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