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投诉人孙某丈夫孙某某因涉嫌犯罪找到高某,高某以能为孙某某办理缓刑并保留公职为由,收取孙某人民币130万元,期间孙某某、高某委托张连孚作为孙某某的辩护律师,高某向张连孚支付30万元。张连孚给孙某某完成了一审、二审辩护。王某某所证实,张连孚只向律所交纳5000元。
【处理情况】
张连孚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收到的30万元代理费只交给律师所5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27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纪。 综上所述,依照《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18年9月3日,辽阳市律师协会给予被投诉人张连孚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