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某系荣昌区民政局确定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012年5月9日由荣昌区某街道某村村委会送其入住荣昌区某敬老院。2018年7月24日6时许,唐某某吃完晚饭,在未知会任何人的情况下,独自翻越敬老院院旁的堰塘栏杆后不慎溺水。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施救措施。一边拨打120、110紧急电话,一边下水施救。经过三次潜水将唐某某捞起,捞起后持续不断的对唐某某进行心脉功能复苏和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120赶到后,经过一番检查,最终确定唐某某溺水身亡。后经荣昌区公安局调查后得出结论为唐某某排除他杀嫌疑。死者胞生兄妹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三人认为敬老院未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要求敬老院承担唐某某死亡赔偿义务,而敬老院认为自己不但在日常中对唐某某尽到了应有的照顾义务,而且自己在本案中也完全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遂申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受调解后,立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唐某某溺亡现场,走访敬老院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唐某某溺水身亡的过程,调看事发时敬老院的监控视频。同时走访死者胞生兄妹,对纠纷有全面准确了解。针对死者亲属提出的了解死者死因和敬老院履行赔偿义务要求,调解员制定了四点调解方案:一是由派出所现场宣读对死者死因的调查结果,打消死者亲属的疑虑。二是由街道民政办宣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意外死亡的殡葬规定及相关补助金。三是敬老院院长讲述事发时的经过以及急救过程。四是调解员厘清事件中的法律关系,让死者亲属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在哪里,避免过高的心理预期。 2018年7月26日下午,调委会正式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调解。首先,派出所民警宣读调查结果,死者亲属对唐某某因溺水意外死亡结论没有异议,表示认可。随后由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宣读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制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特困人员丧葬补助金为7800元、特困人员身故保险金2000元,共计9800元整,作为死者丧葬补助费用,死者亲属对这一部分费用表示认可,同时表达了由自己家族安排死者丧葬事宜的意愿。经调解员与死者所在村委会及民政办相关负责人沟通,同意由死者亲属在丧葬补助金范围内安排死者的丧葬事宜。 在丧葬费用和丧葬事宜安排取得一致意见后,死者亲属提出要求敬老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事发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的规定计算死亡赔偿费。因死者年满67周岁,一共计算13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死者亲属这一赔偿要求被敬老院院长拒绝,院长说道:“唐某某属于意外溺亡,敬老院工作人员尽到了看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并且事后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救助,没有过错,不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另外,敬老院不是一个盈利的机构,现有资金都是政府财政每月拨付的入住敬老院的老人们的生活费用,没有多余的钱。” 还未等调解员释法析理,死者亲属情绪已异常激动,表示敬老院不履行赔偿责任,死者就不下葬,什么时候赔偿什么时候才考虑死者的丧葬事宜。由于死者亲属数人情绪激动,听不进任何规劝,加上调解当天天色已晚,继续耗着对调解起不到积极作用,在调解员的提议下,双方同意次日继续调解。 针对死者亲属激烈反应,调解员及时调整思路,以疏导死者亲属情绪为抓手,由情理入手再转到法理解析。2018年7月27日上午,继续开展调解。敬老院院长讲述死者唐某某在敬老院居住情况,死者生前在敬老院集中供养这几年,少见有亲戚来走动,逢年过节都是在敬老院度过,死者生前经常说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是我最亲的人,死者生前与敬老院工作人员结下的友谊是深厚的。发现死者溺水,院长不顾自身安危三次潜下水中搜救,现场急救,并及时报120、报110等,敬老院是尽到照顾义务、安全教育和救援义务的。死者亲属则仍然坚持敬老院应对家属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视院方态度决定。 双方争执不下之时,调委会聘任的专职调解员先是站在死者亲属“熟人”的立场,表达了对死者的哀悼。然后就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唐某某独自翻越敬老院院旁的堰塘栏杆意外溺水死亡,同时,敬老院发现事故及时进行了救助,没有过错,也无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因此,敬老院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死者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根据民法理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认定为死者亲属因死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指出死者亲属平时并未照顾死者,死者意外溺亡后,却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经过专职人民调解员依法依规依理的解析及对死者亲属的说服教育,死者亲属无言以对,态度缓和,主动放弃了死亡赔偿金的索赔要求,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1、由死者亲属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三兄妹在9800元范围内,及时将死者遗体安葬及后事处理完毕。 2、敬老院为死者购买的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身故赔偿金赔偿请求权利由死者亲属享有。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意外溺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纠纷发生后,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安抚疏导亲属情绪,避免了因冲动、不理智维权导致矛盾升级,有力避免了停尸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调解案件深度剖析后,由原来的损害赔偿转化为人道救济,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注重情理与法理相融合,在阐释清楚法律关系的同时,运用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判断,促使死者亲属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可取不正当之处,使其软化了态度,最终使得矛盾纠纷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