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8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间市。 2018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2018年3月13日,张某到河间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张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二人约定在村内饭店旁斗殴解决,过程中张某将受害人打伤,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由此推断,张某故意斗殴,知法犯法,脾气火爆,在矫正期间极有可能不服从管理,因此司法所根据他的自身情况制订了符合其行为、性格特点的矫正方案。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8年4月16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手机定位系统例行检查矫正人员定位时,发现矫正人员张某处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张某定位电话,拨通后张某回答称其现位于北京,因其姐姐住院并已向司法所请假。工作人员要求张某立即在社区矫正定位软件“司法通”上拍照上传有显著地理标志和本人头像的照片。 张某上传后,该工作人员在定位系统上查询照片,照片信息上显示地点确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且照片中并没有地理标志。县局工作人员接着向某司法所所长核实,所长反映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于4月13日因姐姐生病请假去北京,次日到达北京并在微信群中发送其姐姐住院的视频。 随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拨通张某电话,张某仍谎称现位于北京并有合法的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要求其发送在医院门口的自拍照,并严肃地说明其说谎性质的恶劣性,引导他说出实话。在工作人员强力督促下,张某终于道出实情,他原来跟朋友去了包头市看房,工作人员要求他马上回河间并在第一时间到司法局报到。定位系统显示张某于4月16日10时30分左右离开包头市,并于17日凌晨回到河间。4月17日9时左右张某到司法局报到。 (二)给予警告情况 4月17日9时左右张某到司法局报到,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工作人员以“不服从管理,私自外出”为由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4月17日,河间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县司法局矫正科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张某表示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接受警告决定并在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局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在司法局接受学习教育两天,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对张某进行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服刑期间的影响。在此后的管理中,司法局、司法所及矫正小组要加强对其的监管,避免出现此类情况。 (四)给予警告的效果情况 县局工作人员对张某此次虚假请假、私自外出,在被发现后仍撒谎拒不承认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张某反映因其刚入矫对社区矫正规定不太了解,自认为不会这么严格,通过此次警告充分认识到学习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后的严重后果,并会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定服从管理,不再存有侥幸心理,保证在缓刑期间严格要求自己,不再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司法局将给予张某警告处分的事实经过整理书面材料发布社矫工作群,要求各所通过此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各司法所组织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此案例,认识到了遵守规定、服从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此次警告案例的学习有效的震慑了那些目无法纪存有侥幸心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增强了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也降低了各司法所对矫正人员执法阻力,增强管理效果。
【小结】
通过定位系统对所有矫正人员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遇有脱管、关机等情况时及时处置,查明原因,并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此次张某私自外出事件被发现,得益于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完善的定位监管制度。同时,在此后的管理工作中堵住请假审批的漏洞,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于请假外出的社区人员,除要求带回相应的手续及时销假外,外出期间也要随时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动轨迹、定位手机状况,必要时要求其发送有明显地理标志的自拍照进行核实,努力将违规请假外出问题消灭在萌芽。此外,在其他方面也要注意查漏补缺,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实行宽严相济的管理方法等途径遏制矫正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些矫正人员在被判处缓刑后心理松懈,认为在社区服刑只要不再犯罪即可,对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毫不在乎,此次警告有力捍卫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权威。对于有这种心理的人群在日常管理中要尤其重视,应采取教育与警示相结合的方法,经常与其沟通谈话,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思想和行动动态,有反面或消极的念头时及时消除,对日常行为加以引导,增强其法制观念,防止出现违反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