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某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梁某某,男,45岁,大专文化,捕前住龙井市朝阳川镇。2004年9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某无期徒刑,2005年1月12日送吉林省某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11月5日转到长春铁北监狱。2010年1月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2014年8月减刑1年10个月,现在余刑9年10个月。 梁某某的父母是延边州龙井中学退休职工;两个妹妹,一个在韩国打工、一个在日本打工;离异,有一个女儿,17岁,正在读书。 梁某某在延吉电大毕业后,在龙井市朝阳川镇八道中学任历史教师。在一次与同事打牌时,怀疑受害人刘某给假币,故怀恨在心。2004年2月19日在龙井市朝阳川镇八道中学大门外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进而打斗起来,梁某某用刀连刺被害人4刀,致被害人送医途中死亡。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通过阅卷、与原服刑监狱沟通及向其他服刑人员调查了解,分析该犯长期不说话、不参加生产劳动等顽固的根源: 1、该犯性格内向、孤僻,思想偏激,心胸狭隘。 2、该犯刚服刑时认罪态度不好,身份意识不强,自以为曾经是教师,比别的服刑人员高出一筹,民警和服刑人员都应该对自己高看一眼,否则就心理不舒服,生闷气。 3、在吉林省某监狱服刑期间,该犯对监区工作提出了若干条建议,因没有被采纳,心理不平衡,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从此便较起劲来——“你们不是瞧不起我吗?我说话不是谁都不在意吗?那我今后就什么都不说,对谁都不说!”,从此自我封闭,拒绝任何人的劝说、教育,不与任何人说话,包括自己的亲人和民警。 4、自我心理调适、自我管理能力差,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不能自我消化不良情绪,越来越自我封闭,不能自我调整走出心理误区。 2.入监改造表现 该犯从吉林省某监狱转到铁北监狱服刑以来,就不和任何人说话,表情冷漠没有变化,孤僻内向。长期不参加生产劳动,不参加“三课”学习,对包括考核表在内的需要罪犯本人签字确认的法律文书拒不签字。 对民警有抵触情绪,对民警的谈话教育置若罔闻,对民警的开导教育始终无动于衷,没有任何改变;不和同犯交流交往,与他犯关系紧张,游离于集体之外;父母亲来接见,该犯也一言不发,家人无法知道该犯的思想状况、心理状况、改造情况和生活情况,都是由监区民警介绍该犯近期的相关情况,父母家人每次接见都含泪离去,对该犯也无计可施,家人几乎丧失了对该犯的信心。 2015年10月28日,该犯无故不参加监狱召开的“严厉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专题大会”,民警多次命令,该犯还是无动于衷,用沉默抗拒管理。因此被处以集训2个月的处罚。在集训学习期间,该犯对民警的谈话教育仍然消极抵抗,没有语言、动作、表情等任何方式的回应。对该犯这种不正视错误、不承认错误、不改正错误,甚至坚持错误的态度,经监区建议,监狱决定给予该犯再集训两个月的处罚。 3.心理行为表现 对梁某某的心理健康状况评定采用的是《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量表》和《抑郁自评量表》。 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试报告结论:思想迟钝,迟钝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情绪不稳定,心理病态或失常所致。 抑郁自评量表报告结论:轻度抑郁。 后经请教沈阳医科大学的心理学专家翟德春教授,确定该犯患有社会交往恐惧症。社交恐惧症是恐惧症的一种亚型,是神经症的一种。以过分和不合理地惧怕外界某种客观事物或情境为主要表现,患者极力回避导致恐惧的客观事物或情境,或是带着畏惧去忍受,因而影响其正常活动。同时,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安排了心理专家给他会诊。经过多次会诊,认为该犯倾向于应急障碍,患有社交恐惧症,以回避为主要防御方式,以禁语切断表达,回避失望或不利。梁某某性格偏执,对于他所经历的失败不能正确理解,而是归罪于他所接触的人,认为说话多了就会招致祸端。用狭隘偏激的心态看待一切,不接受别人的帮助,不听他人的劝说,不相信客观存在的事物和法理,包括自己的父母……同时,梁某还存在脱逃、自杀、袭警的可能。心理专家给出的解决的办法是消除其恐惧心理、解除防范心理,建立信任感,恩威并举。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该犯曾做过中学教师,在转监以前表现曾经正常,由于对监狱民警的管理做法不理解,逐渐形成思想痼疾,教育过程中不能简单粗暴,必须耐心和细致,对症下药,真正感化教育该犯。 (2)性格因素:该犯性格固执,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对教育改造有较强抵触,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在教育过程中要一以贯之,掌握好火候,不能半途而废。 (3)特殊因素:该犯8年不开口不与他人交流,思想行为已经固化,当务之急是如何撬开该犯之口,这是在教育转化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5.矫治方案 2016年初,监狱成立攻坚教育转化小组,转化小组组长:牛国生(监狱长)、副组长:钟鸣涛(副监狱长),成员:单依群(教育科科长)、张岩(监区长)、许宁日(副监区长)、杨光(副监区长)、齐鹏(专管民警) 教育转化小组根据该犯的家庭、经历、性格、顽固成因和改造实际等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化方案。 6.预期矫治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攻坚教育转化工作,争取在年内实现转化。 方法手段: (一)惩罚教育,使该犯能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端正改造态度,从思想上认罪服法,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 (二)寻找适当事件的切入点,建立信任关系,使其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正常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及文体活动,正常参加生产劳动,基本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没有违纪行为; (三)寻找重要时间节点进行亲情感化,突破心理障碍,改善其孤僻、偏激的性格特征,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建立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积极融入群体,消除对干警的抵触情绪; (四)利用不同的环境和事物,锻炼心理承受能力,使其能合理规划自己的改造,制定符合自己实际的改造计划,设定合理的改造目标,树立改造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阶段性成果 第一阶段:(2015年10月—2016年6月)攻克难关。以打开梁某某封闭8年之口为目标,心理疏导与强制管束相结合,监规纪律教育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打破其长期以来的惯性顽固心理,同时积极联系梁某某的父母亲人,争取得到家人的配合和支持,加强亲情感化教育,唤醒对父母亲人的情感,促使其树立为父母亲人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思想,主观上产生积极变化,端正改造态度,走积极改造的道路。 (一)加大管理处罚力度,使该犯真正认识到监规纪律的严肃性。消除消极改造的幻想,充分发挥监管的威慑和防范作用。 在监狱开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专题会议”时,监区安排部分服刑人员参加现场会,梁某某在民警多次命令的情况下,还是“听而不见”,用沉默的方式对抗民警,不服从管理,监区对梁某某处以集训处罚。在集训后期,该犯渐渐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也认识到顽固对抗监狱的教育改造是过不了关的,承认并改正错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开始用书写简单文字的方式回应民警的提问。通过处罚,梁某某的顽固性有了一点松动,这为下一步的教育转化开了一个好头。 (二)有的放矢开展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是开展教育转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监狱请示省局教育处指派心理咨询师对该犯进行心理干预。教育科选派两名有丰富罪犯管理经验和心理咨询经验的民警对梁犯进行了心理测试(SCL90),测评结果为:中度焦虑,抑郁情绪,同时伴有思维迟缓,情绪情感淡漠,自我心理封闭,对人际关系回避,存在逆反心理。 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很重要。心理咨询师巧妙地从自己儿时的经历开始聊起,似乎是在向梁某某倾诉和分享,梁某某虽然不说话,但思绪显然是被调动起来了,话题慢慢切入到梁某某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和蔼的语气、温馨的话题勾起了梁某某对美好往事的回忆,渐渐地,咨询师与梁某某建立了相互信任的沟通渠道,通过几天的耐心的工作,梁某某的内心有了变化,肢体语言也多了起来,这为打开梁某某的缄闭之口打下很好基础。 (三)恩威并举,从心理需求入手,真情感化。2015年10月,梁某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被送严管队进行集训教育。监狱长牛国生指示负责严管的监区领导,要以此为契机,通过对其进行惩罚教育,要让其认识到犯错必被惩戒,让其彻底转化。在严管队教育一段时间后钟鸣涛副监狱长指示:“这时候紧一紧就会有成效,松一下就可能前功尽弃,对梁某某的严管学习时间要适当延长。”负责集训教育的九监区副监区长杨光每天坚持和梁某某谈话,教育该犯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监狱刑罚执行,如何和人相处,如何孝敬父母。在谈话的过程中感觉到梁某某有时候想说话,但说不出来,脸涨的通红。一次谈话中,得知梁某某想家了。经钟鸣涛副监狱长同意,监区安排梁某某和他的父母通了一次电话。通话前,副监区长杨光告诉梁某某,如果他能和他父母说几句话,他父母一定会很高兴,一定会过一个好年,这是对父母最大孝顺。刚开始打电话的时候,梁某某没有说话,在杨光的鼓励下梁某某终于和家人说了几句话,询问了家里的情况,当时他的家人十分激动。谈到他的父母和他的妹妹再到他的女儿,谈着谈着发现梁某某的眼睛里闪动着激动的泪花,几次想说话,但始终没有开口。 为了进一步感化梁某某,在过春节期间监区给梁某某特殊买了许多食品,让他再一次感到监区干警对他的关心。同时特意安排梁某某到每个监舍弹吉他,不仅给其他犯带来了快乐,也让梁某某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2月22日是正月十五,早上副监区长杨光对梁某某说:“今天过十五你能不能给我一个惊喜。”梁某某脸通红,趴在杨光耳边说了声“谢谢”。虽然声音沙哑,但能感觉到他很激动,这是梁某某封闭8年来的第一次开口,坚定了转化小组领导和民警的工作信心。 (四)发挥亲情感化在教育转化工作重点特殊作用 由于梁某某的顽固表现,父母亲人已经对梁某某失去了信心,家人已经相当长时间没有来会见过梁某某了。转化小组经研究,决定动员家人参与到转化工作中来。八副监区长许宁日通过原工作单位(珲春市公安局)同事的关系,辗转找到了梁某某家人的电话,多次沟通动员,梁某某父母对监狱的工作热情非常感动,对转化小组的工作方案也非常认可。 监狱在4月份安排一次会见,给了梁某某和父母充足的谈话交流的时间,梁某某的初步转变给了父母很大的惊喜,以致多次落下激动的泪水,梁某某的父母说:“我们终于看到希望了”。久违的亲情唤醒了梁某某对父母亲人的情感,有了为父母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想法。 在当年5月和6月监狱组织的“母亲节”和“父亲节”亲情见面活动中,监狱邀请了梁某某的母亲和父亲参加。活动中,梁某某和父母感情交流更加亲密,梁某某还登台演唱了《烛光里的妈妈》《父亲》歌曲,用发自内心的情感,感动了在场的服刑人员家属、民警和服刑人员。 转化小组成员经常了解梁某某的生活、学习和劳动等情况,及时发现“闪光点”,肯定梁某某的改造成绩,给予鼓励。副监区长许宁日和专管民警齐鹏更是时时关注梁某某的思想动态,关心梁某某细微的改造细节,及时有针对性的谈话教育,入耳入心,防微杜渐,使已经取得的转化成果得到巩固。 第二阶段:(2016年7月—10月)扩大战果。坚持综合施策,发挥各项主题活动育人在转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该犯的集体荣誉感和改造自信心,实现基本转化,使其主观上走积极改造的道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各项活动。 (一)加强劳动教育,在劳动中获得存在感和成就感 根据梁某某的实际,安排劳动岗位,确定劳动定额,安排互包组成员全程监控梁某某的劳动情况,协助完成劳动任务。梁某某逐渐习惯了正常参加劳动和改造的生活节奏。根据劳动的实际,从有利于转化的角度出发,监区研究决定调整了梁某某的劳动岗位。梁某某在劳动中感到自己和别的服刑人员没有什么不同,完全可以完成一样的生产任务,逐渐感到自己就是集体中的一员,而不像以前一直把自己游离于集体之外,在劳动中得到了存在感和成就感。 (二)根据梁某某的实际,科学地编排了互包组。互包组成员的互帮、互学、互相监督的职责落实到位,梁某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民警的掌控中,能及时“对症下药”;互包组成员之间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自然而然地拉近了相互之间的关系,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的基本正常的人际关系逐渐建立起来。 (三)为了锻炼该犯的沟通能力,转化小组要求他晚间点号时报数,他鼓起勇气地当着大家的面报了一个“1”。为了让梁某某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下和不同的人说话,民警带着他到监狱的超市和“三产”购物,为他多接触外界创造机会,增强他的自信心。第一次到三产购物时,三产犯人开玩笑说:“我认识他这么多年,他也没有和我说过话,不给他。”杨光副监区长让梁某某告诉他,要什么。当三产犯人听见梁某某说要面包时,很惊讶地说:“‘哑巴’说话了!”。根据梁某某喜欢篮球的特点,会同教育科,安排民警带领梁某某到体育馆打篮球,让梁某某感到十分兴奋。 (四)梁某某爱好吉他弹唱和打篮球,牛国生监狱长了解情况后,为了调动梁某某的改造积极性,给梁某某购买一把新吉他,让梁某某非常感动。互包组成员和梁某某组成合唱组合,工余时间探讨演奏演唱技巧,排练的节目在监狱的几次活动中演出,效果非常好,让梁某某感到自身存在的价值。监区还鼓励梁某某参加监区篮球比赛活动,成为区队和监区篮球队主力,这些活动都使梁某某更顺利融入集体,集体荣誉感得到增强。 监区还敦促、鼓励梁某某参加“对照经典找差距,美德育人重塑魂”等活动,互包组成员一同学习。梁某某现在能流利背诵《弟子规》,能准确地讲解《二十四孝》中的经典故事。梁某某在“中秋”亲情见面会上向家人汇报了自己的学习成果,又一次登台演唱歌曲《时间都去哪儿了》,在场的父母非常高兴。 第三阶段:(2016年11月以来)巩固强化。虽然梁某某已经基本转化,但为了防止出现反复,转化小组制定了巩固方案: (一)定期进行心理测试和矫治,及时发现并疏导干预,逐渐恢复正常心理。 (二)继续坚持对梁某某的定期谈话教育,及时掌握梁某某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维持良好的警囚沟通的渠道。 (三)做好今后的教育转化的工作预案,防止“反弹”,真正达到彻底转化的目的。 思想性成果 教育转化顽固犯工作是我们监狱民警的工作内容,是促进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必须做到: (一)热爱监狱工作,坚定信心是做好转化的前提 顽固犯转化工作既是监管工作必须重点应对的问题,也是教育改造工作亟须解决的中心课题。监狱民警必须坚定自己的政治立场,敬岗爱业,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尽职尽责,坚定信心,锲而不舍地开展工作。 (二)循序渐进,科学施策是成功转化的有效办法 一是要制定详细的短、中、长期教育矫治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罪犯实施个别教育。 二是对个别教育中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预期教育矫治目标的罪犯,要成立集体攻坚的个案矫治组,群策群力,进行集体教育矫治。 三是科学地分析研判罪犯,提高教育的针对性。 四是增加教育改造的亲和力。所谓亲和力就是行刑主体(监狱、监狱警察)以自身好的执法形象、执法行为和人格魅力,对行刑的对象(罪犯)施以潜移默化的导向影响和榜样示范。这是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的必备要件。 五是按照教育改造规律教育改造罪犯,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对罪犯进行心理干预,充分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不断尝试探索新的教育方法和教育途径,对罪犯施以全方位的正面引导。 六是在教育转化工作中要理智处事,冷静思考,遇到难题不急躁,面对矛盾不冲动。 (三)捕捉罪犯“闪光点”,是激发改造热情是有效途径 在教育转化顽危犯的工作中,挖掘顽危犯在改造中自身存在的“闪光点”,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要善于捕捉、发现他们身上存在的细微的长处优点,肯定其自身的“闪光点”,使其产生自信,产生积极改造的动力。 据研究表明,犯罪心理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积弊而成,是受“莠性”环境与不良文化长期作用的结果。绝大多数罪犯在监狱强制约束的前提下,经过干警“反复抓”,“抓反复”,逐步从不自觉到基本自觉地接受改造,这是一条被无数事实证实了的客观规律。这种强制,大多属于外因作用(法律强制和行政约束),单靠强制约束,仅仅是刑罚工作的一个方面,真正起到“救心”作用,引起内因变化的有效途径无疑是教育改造。要以点带面,持续不断地向其灌输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锲而不舍地启发其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潜移默化地增强其自觉改造的内驱力。 还要注重对罪犯个体在改造中的需要和情景心理状态进行有效的诊断,了解个体的心理需求、期盼愿望,对其合法合理合情的需求和愿望,要在坚持严格公正执法,认真落实各项制度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予以解决,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的改造热情,提高改造自觉性。这样,才能使罪犯实现自我“扬弃”,达到转化的目的。 (四)严格管理,宽严相济是保障 对顽危犯教育转化中,我们要牢记一个宗旨:“教育人、挽救人”,还要善于把握一个“度”:宽严相济、恩威并施。我们在对顽危犯进行教育转化过程中,提倡“亲和性”,是文明管理罪犯的一种体现,是对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一种要求,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严不过人”的限度。而我们在讲究工作的亲和性时,又要牢记他们是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的特殊群体,有些甚至是极度危险的特殊个体,在教育转化中要牢记“宽不过囚”的行刑理念,如果一味强调从严管理而忽视了文明管理,或认为从严管理是越严越好则会物极必反,弊大于利。反之,如果片面强调文明管理而疏于严格管理,甚至认为只有多施“仁慈”、“人性”、“善举”才能唤起罪犯重新做人的“良知”,才能感化他们,同化他们,改造好他们,那么也许会付出沉痛的代价,最终导致有罪于国家、有罪于社会、有罪于人民、有罪于被害人的罪犯悔罪意识淡化,导致监狱刑罚职能弱化。因此,我们应具备全面驾驭监管改造工作、熟练运用各种改造手段的基本能力,宽严相济,恩威并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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