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刘某,男,67岁,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押当日刘某明确表示不认罪,民警开展入监谈话中,刘某表示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自己没有主观强制猥亵他人的事实,是被诬告的。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刘某入所当日,监区立即成立了攻坚转化小组,对刘某开展教育攻坚转化。 1.消除抵触心理,强化个别教育 刘某由于不服法院判决,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攻坚组成员通过多次谈话,逐步拉近与刘某的心理距离;同时在日常劳动和教育改造中,给予刘某更多的关注,攻坚小组成员发现刘某小腿肿胀,走路一瘸一拐,立即联系监所医院为其挂号,及时带其求医治疗,刘某的病情好转后,服刑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监区民警的主动帮助使刘某受到了较大触动,消除了他的抵触情绪,为接下来的转化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前期的工作,刘某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但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较差,存在侥幸心理,在谈话过程当中避重就轻,对自己当时的行为动机避而不谈,只强调自己是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要账)的,并以文化程度不高、身体患有疾病为由拒绝书写学习材料。对此,民警及时亮明执法态度,严肃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告知刘某不管认不认罪,都必须服从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不服法院判决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申诉,但日常的学习和劳动不能缺席。通过加强个别教育打消其投机改造的心理,促使刘某树立正确的服刑改造意识。 2.综合分析犯因,制定转化方案 刘某入监后,攻坚小组成员多次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并通过查阅副档,结合刘某的成长史、犯罪史和《犯因性问题个体访谈提纲》进行深入访谈,并指导刘某书写《犯因性问题自我分析》,通过以上工作,确定其不认罪原因: 一是存在侥幸心理。刘某认为案发时只有他和受害人两人在场,只要他咬定自己没有强制猥亵,便无据可查;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刘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尤为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三是存在错误的认知。刘某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去索要劳动报酬的,出发点是合理正当的,但由于发生冲突后刘某的过激行为,使其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并且认为是对方的原因才发生的冲突,因而觉得自己冤枉,接受不了这一剧烈的反差。 四是存在心理负担。强制猥亵的罪名会影响自己的名誉以及和亲朋好友的关系,刘某担心家人以及朋友抛弃自己。 结合分析结果和刘某特点,攻坚小组从普法和明理两个方面入手,制定了转化方案,突出一个“理”字,明法理、晓事理,并结合心理疏导进行攻坚转化。 3.耐心细致,落实攻坚方案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打消侥幸心理。针对刘某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所犯罪行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一情况,攻坚小组成员对照判决书与刑法法条中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向刘某详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与刘某一起反复分析法院认定该犯构成强制猥亵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及检察院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刘某犯罪当日的活动轨迹、时间、工友证的证言及被害人家属、房东的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材料与刘某共同逐一比对分析,打消刘某的侥幸心理,让刘某明白法律只认证据,任何抵赖和狡辩都是徒劳的。 二是以案析理,消除心理负担。在给刘某讲明法理后,转化小组成员从事理方面继续攻坚。和刘某一起分析他的案卷中的问题,通过他自己的事例探索其中蕴含的道理,“不懂法,你得懂事呀,你不知道猥亵是犯罪,那你也应该知道不能乱摸女性的隐私部位”;“虽然你一开始是占理的,但你后来的行为确实是犯法了,有功受奖,犯法服刑,功过从来不能相抵,这才是法治社会的理”;“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结合经史合参项目的学习,帮助刘某消除了心理负担,让他明白勇敢地承认错误并改正,才是赢得朋友和家人的根本途径,而不是狡辩、抵赖。 4.借助时事案例,成功突破 在多次针对性教育后,刘某对其所犯的罪行有了新的认识,也打消了消极改造的念头,放下了思想包袱,但仍然觉得自己冤,9月21日,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检方回应李心草案为何不涉强制猥亵侮辱,昆明市公安局最初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批捕,为什么这项罪名没有了,变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对这一案件很关注,转化小组立即和刘某进行谈话,解答刘某的相关疑问,通过比较李心草案和其自己的案例,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理解了法院的判决,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攻坚小组民警的不懈努力,刘某终于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写出了认罪悔罪书,在监区召开的全体服刑人员大会上,向服刑人员和民警承诺:自己服从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及受害人的危害表示悔罪,并感谢所有帮助、挽救、关心过自己的警官和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