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汉族,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疆奇台县人,原系昌吉州某医院院长。2007年2月7日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2007年10月9日送新疆第一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入监后,身体多病,健康状况长期欠佳。2014年,经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诊断患“冠心病(心绞痛型)、心功能不全、心功能2-3级、原发性高血压3期极高危、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2型糖尿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监狱医院提请对该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并委托其户籍地司法局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其户籍地司法局评估后,同意接受其社区矫正。经监狱逐级审核、驻监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监狱管理局审批 。
【案件办理结果】
2014年1月27日,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交由该犯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社区矫正。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要求对“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按照中政委和司法部相关要求,监狱及时对张某进行了病情复查,发现其病情有所好转、短期内无死亡危险,遂依法报请监狱管理局做出收监执行决定,于2014年3月10日将罪犯张某收监执行。 本案中,监狱一方面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出发,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确保罪犯疾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了罪犯健康权;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严格审查、从严办理“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对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立即收监,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