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王某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出生于1938年,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会发镇某村,其与丈夫张某某共生育四子一女,四子分别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张某丁,女儿为张某花。2000年,女儿张某花因意外去世。2007年,丈夫张某某去世,王某某因赡养问题与四个儿子产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王某某与四个儿子达成协议:王某某与张某某的房屋和承包地归张某丁所有,王某某在张某丁家生活,日常生活费用由张某丁承担。如果王某某生病,医疗费超过2000元,由王某某的四个儿子共同承担。如果王某某去世,由王某某的四个儿子共同承担。2017年2月,张某丁因患脑出血、痛风,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起居需由妻子毕某某照顾,无法继续按照协议照顾王某某。为了减少张某丁的生活压力,经过慎重考虑,王某某决定去老年公寓单独生活,但因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王某某无力承担自己在老年公寓的生活费用,希望四个儿子能够均摊。王某某就此事与四个儿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来到方正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方正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后,认为王某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属于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其请求赡养费案件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因此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在第一时间指派了中心工作人员申立武办理此案。 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王某某取得了联系,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张某丁因患脑出血、痛风,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其已经不适合继续照顾王某某,援助人员根据王某某想去老年公寓生活的诉求,认为由四个儿子共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王某某无法与四个儿子达成协议,援助人员建议通过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援助人员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案件事实,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梳理,结合方正县老年公寓的费用,帮助王某某起草了起诉状,要求王某某的四个儿子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2018年1月16日,方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某某的四个儿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为应该继续按照当年的协议赡养母亲,与王某某不存在赡养纠纷。被告张某丁提出自己的身体已无法继续按照当年的协议照顾母亲,支持王某某去老年公寓生活的决定,同意为母亲拿赡养费,主张兄弟四人共同承担此费用。援助人员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原告已经80岁,现孤身一人,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来源,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可见,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还应尊重老人的意愿。在本案中,虽然2007年原告与其四个儿子对赡养事项达成过协议,但是现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的张某丁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继续履行照顾原告的责任,原告经过考虑决定去老年公寓生活,身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时一定要尊重老人的意愿,四被告应该尊重原告的选择,承担王某某在老年公寓的生活费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四被告各持己见,坚决不同意调解。庭审结束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援助人员深入到王某某居住的村子去调查王某某四个儿子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了解到王某某的四个儿子年龄均已近60岁,能从事的体力劳动有限,基本不外出打工,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是耕种收入。经过深入了解,援助人员耐心细致地做王某某及其四个儿子的思想工作。援助人员为王某某分析,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政策,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发放100元的高龄补贴,农村符合条件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王某某已经80岁,按黑龙江省的相关规定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此补贴,这样王某某每年将会获得1200元的国家高龄补助。方正县老年公寓每年的费用大约为一万元,如果每年能获得1200元的国家高龄补助,王某某可适当降低对四个儿子的赡养费用要求,毕竟如果不是经济收入有限,子女一般不会不赡养自己的父母。援助人员又积极与王某某的四个儿子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四被告的思想工作。 2018年1月24日,方正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援助人员的努力劝解,王某某的四儿子张某丁同意多拿一些赡养费,王某某的另三个儿子也同意适当承担王某某的赡养费。最终,王某某与四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某的耕地继续由张某丁经营,每年给付王某某赡养费4000元;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每人每年给付王某某赡养费1600元;二、王某某如果生病住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四人均摊;三、此协议共五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王某某与四个儿子达成协议后,自愿申请撤诉,法院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王某某年已八十,因共同生活的四儿子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希望到老年公寓生活,所需费用由四个儿子承担。四个儿子的家庭情况不同,三个大儿子与四儿子各有各的想法,意见不统一,老人无法与四个儿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老人不得已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人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调取证据,为当事人分析问题症结。同时,从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以及建设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基于法律条文并综合考虑农村的风俗习惯,多次与四个被告沟通,从法律角度和道德层面对当事人深度劝解,最后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协议,避免了老无所养的问题,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