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A有限公司,其委托代理人李某b称,该公司曾与某B有限公司签订了《201X年某合同》,现发现某B有限公司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本处对某广播电台某广告时段的播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通过保全广播内容来固定对方的违约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证处受理了上述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最初仅提出通过录音形式保全广播内容,但公证员考虑到只有录音形式的保全无法证明收音设备的清洁性,亦无法清晰还原现场收音情况,可能使公证书的效力产生瑕疵。经过沟通,确定由申请人代理人先采购收音机,公证处则对采购收音机的过程进行保全,并采取录像的方式对广播内容进行保全。在对广播内容进行保全时,公证人员就申请人代理人对收音机调频和收听的过程进行录像,录像中收录了涉案播放时间段及该时间段前后各一段时间的广播内容,其中包含了电台对时间及频率的播报,以增加保全证据效力。 在本次保全公证的办理中,通过加入设备采购环节,对设备来源进行保全并采用录像形式对收音过程予以保全,不仅对播放内容进行了收录,而且对之前现场调频的过程进行了收录,从而增强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辽大市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A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a,男,一九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某b,男,一九XX年X月X四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某A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b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来到我处称,某A有限公司与某B有限公司签订了《201X年某合同》,现发现某B有限公司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本处对某广播电台所涉广告时段的播放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受理了上述申请。 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姜某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X时X分,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b到达XX市XX区某批发交易市场二层,在本公证员随机指定的XX号摊位购得XX牌收音机一部,并取得《XX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收音机和发票保存在本公证员处。 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X时X分至X时X分在本处,由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姜某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b的收音过程进行监督并全程录像,获得时长X分X秒的视频文件。当日X时X分至X时X分在本处,由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姜某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b的收音过程进行监督并全程录像,获得时长X分X秒的视频文件。当日保全结束,收音机和发票保存在本公证员处。 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X时X分至X时X分在本处,由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姜某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b的收音过程进行监督并全程录像,分别获得时长X分X秒和X分X秒的视频文件。 当日八时四十分公证员将收音机一部、《XX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XX牌5号电池两节装入《文件袋》进行封装,封装后粘贴封条,并加盖“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公证专用章”。上述封装后的《文件袋》最后交由李某b保管。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本次保全行为结束。 兹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b的上述购买行为属实;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共一张,内含四个视频文件)系现场拍摄所得,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摄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