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女,195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012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2016年9月26日,因其患有乳腺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28日赵某到铁东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与其丈夫住在一起,之前其依据法院判决交了70万罚款,2016年10月、11月赵某先后做了两次肿瘤手术,家里几乎没有什么积蓄了,后续的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只靠其丈夫一个人的退休工资维持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使其融入社会 赵某刚从监狱回到社会,回到社区,回到亲人身边,对社会很不适应,我们耐心细心、不厌其烦地一次次与其谈话,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最终让其对社会有一个新的认识,尽快跟上社会的发展最终融入社会。 (二)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赵某有配偶,配偶有退休工资,不符合低保条件,但鉴于赵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司法所与民政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提供了住院票据等相关证明,帮其申请了大病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金1000元。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赵某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以教育、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赵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她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她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者不定期到赵某家走访,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给其募捐,适当对其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培养其懂得感恩,让赵某的思想、生活渐入正规。 (五)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司法所联系区司法局,邀请社会机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矫正,参加心理团训活动,帮助其敞开心扉,让其放宽心态,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适应性帮扶,赵某目前心理状态稳定、乐观向上,能够做到模范遵守监管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的同时,愿意积极主动的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赵某重燃生活信心后,能够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和睦相处,相互鼓励,成为社区矫正对象中遵纪守法的良好示范。

【小结(或反思)】

社会适应性帮扶拉近了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的距离,也促进了与赵某之间的沟通交流,帮助赵某缓解心理压力,通过组织募捐等形式缓解了赵某经济压力,让赵某能够在矫正期间内获得有效的帮扶和关怀,使其从内心深处感受到社会的关心与温暖,从而调动其正能量,主动改造,回报社会,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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