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男,出生于1996年9月28日,甘肃省渭源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某镇某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以(2013)渭刑初字第00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2013年7月17日送兰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9日,兰州监狱下发甘兰狱办发〔2018〕3号《2018年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后,管区组织全体民警结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并对全管区所有罪犯进行了详细摸底,全管区共有14名罪犯具备减刑的基本条件,其中一分管区8人,二分管区3人,三分管区3人,四分管区无具备此次减刑条件的罪犯。 罪犯杜某在三分管区摸底具备减刑条件的3人中排名第2位。2018年1月17日未成年犯管区三分管区组织罪犯对具备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进行了民主测评,罪犯杜某所在分队15名罪犯经投票后,杜某得到15票。 2018年1月17日,三分管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分管区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上由罪犯杜某的主管队长宣读了罪犯杜某对自己的改造过程总结后写出的《个人鉴定》,杜某在个人鉴定中表示自己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各位民警的帮助及教育下,自己认罪悔罪,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年少无知,视法律、社会道德为无物,视生命为草芥,逞凶斗狠,肆意妄为,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更给被害人及家属、给自己、给父母以及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罪犯杜某每当回想起那些不堪回首的莽撞行为,直觉悔不当初。通过不断的改造和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真诚的认罪悔罪。在管区民警的帮助下,更加坚定和明确了改造方向目标,决心洗心革面,立志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杜某始终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明确目标,积极改造,以期达到净化心灵,重塑自我的目的。在日常改造中,罪犯杜某能够做到踏实认真、态度端正、行为养成规范,履行改造义务积极;在日常改造中,待人礼貌,尊重警官、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从未发生过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杜某在思想改造上对犯罪的危害认识到位,悔罪态度端正,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未成年罪犯,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必须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日常的改造中,注重思想意识的改造和道德品质的提高,通过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当前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思想认识,针对性的地进行思想改造;通过帮助他人、关爱同犯,点滴付出,逐步成长,通过不断努力改造,罪犯杜某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罪犯杜某积极参加管区组织的习艺性生产劳动,无论在理线生产线上,还是质检劳动岗位上,都能够虚心求教,努力学习生产技能,在理线岗位上自觉向同犯传授理线经验,引导同犯恪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在质检岗位上尽职尽责,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保证了产品质量,同时减少了原材料的损耗。多次受到主管民警的肯定和表扬。得到了管区领导和外协技术人员的赞赏。 在“三课”学习中,杜某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日常改造中,虚心求教,休息时阅读相关课外书籍,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求重塑自我,使自己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实了改造生活,用实际行动净化了自己的思想和心灵。” 会议综合罪犯杜某个人鉴定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该犯通过管区领导和主管民警的教育以及本人的不断努力,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家庭及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该犯在改造中能不断反省自己的过去,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该犯改造态度端正,悔罪表现较好,身份意识明确。改造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行为准则。尊重警官,团结同犯,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管区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中能遵守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勤于思考,“三课”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日常的改造中该犯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技术质量,并且能够认真细致、踏实肯干。日常生活中该犯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一贯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服刑改造期间罪犯杜某于2015年6月5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兰刑执减字104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30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01刑更320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新计分表扬奖励2次,被评为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次,截止2017年12月最终累计积分为1553分,确有悔改表现。 三分管区民警一致同意罪犯杜某提请减刑。并制作了罪犯杜某改造期间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提交管区。 2018年1月18日,未成年犯管区召开2018年第一批减刑、假释全体民警大会。会上全体民警同意三分管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管区认定罪犯杜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杜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管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杜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罪犯杜某的减刑意见无异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杜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杜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杜某减刑8个月的决定。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提交《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杜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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