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林某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林某受聘于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但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一直未支付林某工资,经林某多次索要,公司为她出具工资欠据一张,载明:到2017年2月28日欠林某工资37750元,并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6月13日,林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辽宁省东港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林某称本人身体残疾,儿子身体不好,刚做完手术,家中有一位高龄老人需要赡养,林某的收入是其家庭生活唯一经济来源,她两年的工资没有发放,让本来就困难的家庭更加捉襟见肘。全家人靠省吃俭用勉强度日,与某公司多次协商,工资拖欠事宜仍无法得到解决,故申请法律援助。 辽宁省东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郭振宇认真听取林某的陈述后,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当日便批准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于丹园律师代理此案。 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林某的陈述,详细了解整个案情,通过电话向相关证人了解情况,并与某公司协商解决方案。该公司表示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公司经理知晓林某是公司老员工,对于拖欠工资事实表示歉意,但因公司经营不善,暂无法支付其工资,该公司之前为其出具的欠条是希望能为其日后走诉讼程序提供方便,公司方愿意接受调解。 于律师听取了林某和公司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例。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确定欠条真实性、合法性。二是促进双方和解,以最快的方式实现林某的诉求。 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决定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案件后,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院当天组织庭审,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被告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林某3775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当场生效,于2017年7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且公司方为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节省了调查取证程序。关于是以判决书形式结案还是以调解书形式结案,代理律师认为,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在双方签收后并经过给付期和上诉期,约30天。本案调解书也是在30天之后便可申请强制执行。二者区别在于,调解书当场生效,30天之后定可申请强制执行;而判决书,若存在对方上诉的情况,该判决便没有生效,30天之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存在拖延诉讼程序风险,这与劳动者的意愿不符。故代理律师建议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以便及时实现劳动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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