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4日,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许某来到珲春市公证处,称他受公司的委托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据该工作人员介绍,某公司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共发803车货物后临时存放于珲春站货场一直未发送货物,由于某公司在珲春站货场长期堆放的货物违反了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货场使用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了货场的正常使用,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曾多次通知某公司清理存放的货物,但均无果。为保证货物运输正常运营,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欲将存放于珲春站货场的货物转移至货场附近的一处空地,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公证员审查了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保全证据申请书和货站使用管理规定等材料后,确认珲春站货场确实系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且某公司在珲春站货场长期堆放货物确实违反了货场使用规定,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受理了该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2016年6月25日7时0分,珲春市公证处指派3名公证员和3名公证员助理,随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许某和某铁路公安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一同进入货物清理现场,对货物搬运的车辆运输情况进行证据保全。6名公证人员共分成3组分别对6辆货车的装运数据进行记录,主办公证员刘某现场制作《现场工作记录》1份共1页,3名公证员助理对货物搬运过程进行拍照,现场取得照片44张,最后,珲春市公证处为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珲春市公证处在此次保全证据活动中及时高效地完成了工作任务,为某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正常运营,保证国际联运申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吉珲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某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分)22XXX,地址为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XXX。 法定代表人:A,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委托代理人:许某,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珲春站货场正常的营运秩序,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对某公司存放在珲春站货场的货物的搬运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指派公证员B、C、D和公证员助理E、F、G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到达位于珲春某地的珲春站货场,与申请人某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铁路公安局工作人员H、I,以及由申请人雇用的装卸车辆的司机等人对某公司存放在珲春站货场的货物的搬运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整个保全证据过程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七时零分开始,于十七时三十分结束。申请人为此次搬运提供三辆铲车(车辆上张贴的编号分别为①、②、⑤)和六辆自卸货车(车牌号分别为:吉HXXX1、吉HXXX2、吉HXXX3、吉HXXX4、吉HXXX5、吉HXXX6)。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共分为三组,一组B、G负责记录⑤号铲车与吉HXXX1、吉HXXX2、吉HXXX3三辆货车的装运数据,其中,车牌号为吉HXXX3的货车在运送两次后,发生故障退出搬运,由车牌号为吉AXXX7的货车替换;二组D、E负责记录②号铲车与吉HXXX4、吉HXXX5、吉HXXX6三辆货车的装运数据;三组C、F负责记录上述六辆货车卸货时的车次数据。上述车辆将申请人某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指认的某公司存放的货物(位于9号至12号电线杆之间)搬运至位于珲春站货场西北侧的空地上,合计的搬运车次为200车次。公证员助理E、F、G对搬运过程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44张;公证员B作为主办公证员对整个过程做出了《现场工作记录》1份共1页(各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对装运和接收货物的数据进行分别记录);某铁路公安局工作人员H、I作为见证人,全程见证保全过程。 兹证明: 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的现场参与人许某、H、I的签名均属实。 二、与本公证所附的照片44张,为保全证据当日拍照所得,整个保全证据过程均在公证员B、C、D和公证员助理E、F、G的监督之下进行,其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1份共1页; 2、照片1份共44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 公 证 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