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5年5月出生,陕西省人,因盗窃罪经甘肃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罚金30000元,于2016年1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从李某的犯罪经历来看,李某小时候父亲去世,后来母亲改嫁他人,其母和继父另生有孩子,在李某的日常生活中总是感觉重新组建的家庭对其有排斥,其一直难以融入新组建家庭,从小就对家庭产生恨意,对社会存在不满。李某总想尽快“长大”,摆脱家庭,自己“说了算”,李某中专学校毕业之后,步入社会工作,想快速捞取资本,于是偷盗就职单位的机械设备,后判刑入狱。 2.改造表现 李某入监以来,一方面由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刚满18周岁,自己认为这么年轻就身陷囹圄,心情糟糕、情绪低落,整日混刑度日。另一方面李某自暴自弃的状态,加之受其他罪犯的蛊惑,为在犯群中树立“影响力”获得存在感,经常为其他罪犯“鸣不平”而无事生非、不服管教。经过民警多次教育谈话,仍思想顽固,并企图通过制造事端被“特殊化”。整日强调自己的权利,不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改造,听信其他老犯的蛊惑要求将其送至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17年1月在一次医务所就诊期间点名要求民警为其出具病假单,在民警拒绝后,李某当众辱骂民警和监狱,并要求转监,气焰十分嚣张,后监区将李某列为重点罪犯进行攻坚转化。 3.教育矫治难点 (1)自私、无情的性格特点,凡事喜欢以自己为中心,由于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从小受父母溺爱,只考虑自己的感受,缺乏同理心,缺少换位思考的思维习惯。 (2)严重悲观失望的心理,觉得自己年纪轻轻就服刑改造,出监之后社会变化大,对未来毫无希望,自暴自弃。 (3)冲动的性格,加上入监后的恶劣心境,和别人讲话充满火药味,经常和他人发生冲突,被动接受民警的教育。 (4)为获得其他罪犯的“认可”经常无事生非,制造“焦点”,吸引目光。 4.矫治方案实施 针对李某的具体情况,监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判,按照改造目标和改造方法的运用,共划分了三个教育矫治阶段,明确以分监区长为主的教育转化小组,明确了加强引导、积极关注、因人施策,运用启发、疏导、感化等方法,结合亲情教育,运用心理矫正的多种方法有针对性、有步骤的个案改造总基调。 第一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对李某进行入监后心理评估和危机干预。 (1)在注意到李某入监后的低落情绪和自暴自弃的改造状态,通过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心理咨询,初步了解其原因,李某认为自己倒霉,因为酒后听从朋友教唆一时没有把控住自己而犯下错误,加之其刑期较长,感觉前途渺茫,对未来失去信心,即使刑满出监也没脸做人,而那时没有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其他同学已经成家立业,生活将毫无希望,所以自暴自弃。 (2)通过心理测试和行为观察,明确李某内向、自卑、不合群的性格特点,易激惹,情绪低落,戒备心较强,有较强的变态心理,同时测试还显示其存在中度的抑郁症状。 (3)监区安排专人管控严防的同时,先后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排其参加团体心理辅导。监区主动联系其家属来监探视帮教,其心理明显好转:能逐渐认识到事情并没有自己想的那么糟糕,是自己主观化的错误认知导致了自己的自暴自弃,自己应该悔悟过去,汲取教训,而不是一味的怨天尤人;家人来探视和汇款说明家人没有抛弃自己,从小到大父母辛苦把自己拉扯长大以及供自己读书等过去的一幕幕都足以说明父母对自己不求回报、无私付出的爱,只是限于经济上条件有很多事情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作为儿子,应该换位思考,充分理解父母的苦楚;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犯了法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坐牢并不意味着人生末日,监狱民警是值得信任的,愿意全心帮助其走出困境,自己年龄还小,只要自己不放弃,努力改造,洗心革面,接受教育,就能获得减刑机会而早日走出监狱,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经过本阶段的启发、疏导、感化,李某入监后的不适心理得以明显缓解,通过调换监舍与罪犯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得到缓和,精神面貌日渐转好,违规违纪行为减少。 第二阶段—在李某入监后的严重心理问题得到初步缓解后,开始引导其逐渐融入监狱服刑生活。 (1)继续不定期对其进行心理咨询,进一步疏导其不良情绪,使其认识到只有通过自己努力才能让眼前的境况慢慢转好,让其体会到自己是改变心境的主体、是主要因素,只有通过自己的认知才能改变自己的心境,从而增强接受教育、配合改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 (2)在其参加监区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对其每一点细微的进步都及时给予表扬,促成“进步—表扬—进步”的良性循环;基本行为规范养成以后,要求其做到与其他罪犯和平相处,时刻牢记“有事找民警”的纪律,不再让自己总是成为他人生活的麻烦制造者,让别人看扁自己。 (3)要求其参加“三课”学习活动,按时完成作业,同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教育李某在日常生活中树立“同理心”,经常换位思考理解他人。 (4)安排参加较为复杂的生产工序,安排专人进行生产辅导,初始目标只设定在完成劳动任务,视其具体完成情况再定制下一步的目标。 第三阶段—本阶段主要措施: (1)根据其兴趣,有意识地安排李某参加监区组织的歌咏比赛、篮球、读书看报、书法等集体文娱活动,通过参加内容丰富的监区文化活动,潜移默化地引导其与他犯合作和融洽相处,释放改造压力,培养和保持健康向上的改造态度。 (2)指出文化程度是其优势,应该在改造生活中好好加以发挥利用,李某表示会尝试在学习小组讨论中多发言,锻炼自己的口才,并书写文章向监狱报投稿。 (3)在这个阶段,李某表示想多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民警赞赏了他的积极想法,为其借来了相关书籍,并每隔一段时间询问学习情况,与其讨论有关问题,并鼓励其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身边的事情,在空余时间写一些学习心得体会,分析其他罪犯犯罪案例,以更好地巩固学习成果,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出狱后永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教育改造成效】
李某年轻,自我认知能力较差,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规则意识淡薄,意志薄弱思想顽固,情绪反复无常,教育难度大。在案例进行当中,通过对其档案查询、个别谈话、其他罪犯陈述、入监表现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找准罪犯症结,因人施策,制定计划。作为一个自然人个体,有人性恶的一面,也有人性善的一面,在个案教育中要及时针对罪犯的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应机采用多种方法,注重个案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逐步将罪犯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心灵健康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