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6日下午,周某某放学后没有见到妈妈郑某某来接自己回家,多次拨打妈妈电话却提示关机。周某某心里不安,自从昨天晚上7点多妈妈离开家说要去男朋友李某某家后,一直没有和自己联系过。久等不至,周某某联系到表姐张某,张某不知道李某某住处,俩人只能一直拨打郑某某和李某某的电话。当天晚上6点半左右,郑某某的手机被李某某接通,双方一共通话3次,李某某对郑某某去向的表述颠三倒四、前后不一,张某感觉有问题,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电话联系李某某,并来到李某某租住处查看,发现郑某某已经死亡,李某某割腕自杀,但还有呼吸,民警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3月25日,郑某某来到李某某租住处吃饭喝酒,双方系男女朋友,期间李某某因琐事与郑某某发生争吵,持刀将郑某某残忍杀害,事后李某某自杀。4月1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4月15日被逮捕,同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李某某被提起公诉后,周某某欲向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但周某某尚未成年,父亲2017年因病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去世。周某某的成年表姐张某愿意照顾周某某,承担监护责任。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周某某居住地的居委会为其出具了监护情况说明,方便其进行诉讼及法律援助申请。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确认周某某未成年,无经济来源,案件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援助的要求,立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张大鹏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并到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经了解,李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刑满释放。2013年因吸毒、家暴与妻子长期分居,2018年双方离婚,离婚后儿子与前妻一起居住。2019年3月25日,李某某酒后先是多次用钝物击打郑某某头部,后用尖刀扎刺郑某某四肢及左旋骨外动脉,至创伤性及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律师认为,根据卷宗材料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郑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从主、客观方面上讲,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2001年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害人郑某某的死亡给女儿周某某的生活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使其饱尝失去母亲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困窘,根据《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应赔偿周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819385元。无奈的是被告人李某某有吸毒的恶习,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的父亲年迈急需赡养且与其关系并不融洽,面对巨额的经济赔偿,李某某的近亲属也不愿为其承担。在法官及承办律师的努力下,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愿意赔偿周某某部分经济损失,不足十万元。 2019年1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2020年1月20日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1月19日恢复审理。经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持酒瓶砍击、尖刀扎刺被害人,造成七十余处锐器伤口,致其死亡,且曾有暴力犯罪前科,受到刑事处罚却不思悔改。本案虽系情感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并认罪悔罪,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大,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不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两年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的公平判决使周某某的精神伤痛得到了抚慰,但其经济上的困窘并没有解决。审理此案的法官非常同情周某某的遭遇,帮助其申请了十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但因其未成年,法律上可以充当其监护人的直系血亲均已去世,现没有法律文书载明的监护人,周某某无法领取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 表姐张某找到张大鹏律师,张律师立即联系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周某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面临的困境告知法援中心。为全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6月17日,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周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了解本案情况的张大鹏律师继续为周某某确认监护人案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整理材料,书写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并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立案,申请法院指定张某为未成年人周某某的监护人。道外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单独与周某某进行了谈话。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的父亲2017年因病去世,母亲2019年被害,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周某某父亲的兄弟姐妹放弃对周某某的监护权,周某某母亲的妹妹已去世。自周某某母亲去世后,周某某一直与表姐张某共同居住,张某系周某某姑姑的女儿。周某某住处的居委会为其出具了监护情况说明,指定张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周某某本人也表示愿意与张某共同生活。同年9月27日,道外区法院下达判决,指定张某为周某某的监护人,终于顺利帮助周某某领取到了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援中心在接到申请后,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援助律师代理此案。援助律师在援助本案时,认真研究案件材料,有理有据地对法院提出代理意见,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考虑到受援人父母双亡、现未成年、没有经济来源的特殊情况,援助律师积极为受援人争取民事赔偿,在被告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积极劝说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缓解了受援人部分经济压力。 在办理本案时,受疫情影响,法院中止审理了近一年的时间,在这期间,受援人的心理压力特别大,对法院能否公正判决逐渐怀疑。援助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一直开导受援人,让她相信法院一定会公平公正判决,鼓励她走出伤痛,专心学习,坚强地生活下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结束后,援助律师发现受援人面临的困难,及时向法援中心反映,帮助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确定了监护人,顺利领取到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金,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本次法律援助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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