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卧龙庵村的刘某清(女)与罗某生(男)是夫妻关系, 两人于2013年3月16日生下一女罗某清、2014年4月15日生下一子罗某洋。因两小孩出生时刘某清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份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均填写的是刘某清的姐姐。后刘某清欲为两小孩落户,因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错误,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并告知需要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结论。刘某清遂向两小孩出生的医院申请重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亦告知刘某清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结论方可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刘某清无力承担亲子关系司法鉴定的费用,于2017年9月20日向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6条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仅在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提供有关鉴定事项的援助。刘某清关于亲子鉴定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提供方式。 (二)申请人刘某清未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的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也没有其他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且申请援助的事项不属于免于经济困难证明之列。
【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代理;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5.已经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三)《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四)《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该案依法应当不予法律援助,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申请人后,为申请人释明了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指引申请人寻找其他方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