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5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015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2015年9月24日,张某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个性矫正方案,引领矫正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张某入矫后,司法所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接受社区矫正思想动态、家庭生活情况、社会融入情况等方面,为其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社区矫正方案。矫正方案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教育为主导,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1.定期开展社会适应性心里疏导。在思想层面消除其心里障碍,帮助其主动融入社会,消除社会交往恐惧、焦虑心理。 2.培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良好习惯。张某犯罪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没有按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要求去做。通过组织其学习法律知识,培其养学法、用法、守法意识。 3.以产业发展帮扶激发生活动力。张某家庭一直经营牧场,建有一处鲜奶收购站。近年来,因产业发展形势变化,加之经营不善,牧场效益连年下滑,负债累累。为此,司法所要主动联系相关部门,为其争取牧场发展政策,引入先进管理经验,帮助其走出困境,促使其树立生活信心,早日融入社会。 (二)发挥矫正机构作用,构建社区矫正立体监管网络 为增强张某社区矫正效果,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建立矫正小组,成立了由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监护人、村干部、辖区公安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其邻居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在张某入矫当日,举办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矫正小组成员全部到场并签订了责任书,以明确各自职责。同时,充分发挥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作用,定期向司法所汇报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踪。 (三)实施动态管理制度,促进社区矫正监管规范开展 1.入矫后三个月执行严格管理等级,司法所要求张某每隔三天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报告个人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严格管理期间,张某每半个月到司法所面谈一次,报告个人工作生活情况,并向司法所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2.入矫满三个月后,司法所为张某进行月考核和季度等级评定,依据其矫正期间表现,综合思想状况、生活工作状态、学法悔罪意识和社会反馈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对其执行的管理等级,并要求其每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报告一次工作生活情况;每月到司法所面谈一次并上报思想汇报。 3.每个季度结束时,根据其月考核,综合评定其一个季度表现,重新确定管理等级,相应调整矫正方案,按照管理等级确定定期报告和思想汇报次数。 (四)提升日常监管质量,确保社区矫正监管不留死角 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职能作用,利用工作站工作人员人熟地熟的有利条件进行走访,同时结合手机定位、手机微信群等电子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1.以手机定位为抓手,实施动态监管。张某犯罪前长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自家又经营牧场,需要经常外出。有鉴于此,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移动手机号码实施实时定位,要求其24小时开通手机,不得因欠费等事项停机,通过手机终端定位平台实时监控张某活动区域。 2.全面掌握生活工作情况,开展多层次走访活动。司法所制定了村社区矫正工作站每周入户走访和司法所每月入户走访制度。同时,在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不定期走访活动,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一是村社区矫正工作站人员每周走访张某家,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牧场经营情况,及时将其可能发生的事项报告给司法所。二是司法所每月至少对其家庭及村干部和志愿者走访一次,进一步了解其家庭生活状况,倾听社会群众对其矫正表现评价,多渠道了解矫正情况,防止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将监管风险降到最低。 3.设立手机微信群,强化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注重发挥电子网络监管作用,统一设立手机微信群,实时推送法制宣传信息和通知公告,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周发送一次生活工作情况信息,司法所不定期进行手机微信视频点名活动,通过确定社区服刑人员家中或单位固定视频背景的方法,在视频中确认其是否在家中或单位,进而判断其是否违规外出,离开辖区。通过建立手机微信群,司法所与张某形成动态互动,司法所既能了解到张某日常生活情况,还能实时了解其经营的牧场情况,做到了监管与帮扶同促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对张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通过科学制定矫正方案,创新各项监管措施,严格执行监管制度,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的矫正效果。 (一)遵法守纪观念明显增强。张某由最初的漠视党纪国法,中饱私囊,置法律底线于不顾到后来经过几年的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学习,法纪观念明显增强,能够正视自己所犯的罪行,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观。通过社区矫正,他已经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够影响身边的亲属和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二)生活自信心逐步树立。张某因贪污罪被判缓刑,入矫初期其碍于面子,不参与任何社会活动,情绪消沉,悲观厌世,有自暴自弃的想法,几度产生轻生的想法。司法所在矫正期间给予其心理疏导,引导其正视所犯罪行,通过劳动发家致富,重新树立生活自信心。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张某参与社会活动,并成功推荐其成为乡牧业发展协会成员,彻底改变了他自暴自弃的心里,帮助其树立了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 (三)诚实守信口碑明显增强。司法所通过实施有效监管措施,帮助张某主动认识到错误所在。在进行社区矫正期间,张某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主动汇报生活工作情况,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利用自身经营牧场的优势,带领本村农户大力发展畜牧业,无私的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农户,并通过资金、技术等形式帮助农户发展生产,其诚实守信的品行令当地群众口口称道,昔日的罪犯变成了今日遵纪守法、发家致富的典范。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张某实施社区矫正,我们深刻体会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张某因贪污罪被判缓刑,犯罪根源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正确价值观的缺失,针对其个人特点和社会背景,我们以增强法制观念和心里疏导为突破口,用法律知识让其认识自身罪责所在,用心里疏导宣泄其不良情绪,使其树立面对生活的信心。在实施监管中,注重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个案,配合必要的矫正措施,逐步养成其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培养了其社会责任感,通过有效监管,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