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某快递公司与杨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杨某承包该快递公司在某镇区域的快递业务。为经营该区域业务,杨某租用李某名下的一辆机动车,并雇佣袁某从事某镇区域的快递投送业务。2012年5月22日,袁某驾驶着杨某租用的机动车在派发完快递回程途中撞到行人刘某某(男,安徽省怀远县人,在江苏省江阴市务工),造成刘某某跌倒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责任没有进行认定。刘某某伤势严重,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其法定代理人就相关损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存在长期完全护理依赖。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快递公司对刘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护理期限暂计算5年,并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计94万多元。快递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快递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江苏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2013年10月15日,刘某某就判决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完毕,法院同时出具结案通知书。 由于法院只判决快递公司承担5年的护理费用,判决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开支尚未处理。2016年9月,刘某某的妻子准备了起诉材料邮寄到了法院,但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刘某某的妻子胡某在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于2016年11月22日,带着裁定书找到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告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胡某当即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翁秋红承办此案。 经承办人员与胡某交谈得知,江阴市人民法院驳回刘某某的诉讼原因是被告主体不存在。经调查了解,法院是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快递公司已经注销,所以驳回了起诉。承办人员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快递公司的工商资料,发现该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7日停止了经营,并同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承办人员在反复调阅之前的案卷时发现,被告快递公司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销时正是在法院执行之前生效判决的时间,被告快递公司的股东注销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办人员发现,快递公司在注销时成立了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时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快递公司在清算时正值执行案件处理过程中,清算组成员中也包括公司的股东,他们明知刘某某的案件尚有后续的医疗费及护理费没有处理,却未通知原告而违法注销了公司。对于刘某某来说,其是已知债权人,快递公司清算组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某的权利,并会造成他的损失。承办人在理清法律关系后将清算组成员列为被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因怠于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已知债权人的损失。 2017年10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刘某某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判决由清算组成员赔偿刘某某的损失。但清算组成员之一的何某认为,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清算组成员,且《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是由股东组成的,何某以此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庭后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清算组的两名股东及非股东何某同意赔偿刘某某的损失,刘某某家属也接受了调解方案。一起长达5年的交通事故案件终于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追索后续医疗费及护理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承担责任的公司主体已经被自然人股东违法注销引发责任主体的变更,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经承办人员多次与受援对象、被告、承办法官沟通,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受援对象也得到了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