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人员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丁某某,男,1962年2月1日出生,家住甘肃省某县。1997年9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月12日送交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9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4月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8月减刑一年两个月;2017年3月减刑六个月(刑期起止为2003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服刑期间减刑六次,累计减刑四年三个月。2018年11月13日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余刑四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21日丁某某因“间断性胸闷、气短、伴胸痛半年,加重半月”等症状被送往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兰州医院治疗。10月9日该院对丁某某进行病情鉴定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原发性肺癌(左肺、腺癌);2、陈旧性脑梗(右侧);3、胆囊结石(多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监狱法》第25条、第26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监狱决定对罪犯丁某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办理程序。 9月28日,监狱民警将丁某某的病情告知其女丁某琴并要求其前来办理具保手续。丁某琴来监后监狱民警详细介绍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丁某琴了解情况后表示家中姐妹三人均已成年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负担起父亲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丁某琴本人愿意担任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具保人,履行帮助、督促丁某某遵纪守法,积极治疗疾病,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脱管事件的义务。如果发现丁某某有违法行为,将会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决不姑息。同时,丁某琴通过与监狱民警近距离接触,感觉到监狱民警态度和蔼热情,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为此,丁某琴特意留言表示:“感谢监狱对我父亲所做的一切工作,在疾病治疗方面监狱已经非常费心和尽力了,如果我父亲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因病情恶化病亡,我们绝对不会无理纠缠,将配合监狱依法处理病亡后的善后事宜。” 10月19日,分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民警介绍,丁某某家住甘肃省岷县,地方偏僻,离监狱路途较远,亲属虽然不能按月对丁某某接见,但一直通过亲情电话和书信保持联系,能够经常给丁某某汇款,亲人之间感情较深,家里经济情况较好,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与医疗是有保障的。鉴于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自觉遵守各项监管制度,在患病期间,能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由于病情严重恶化,监狱医疗条件和技术有限,主管民警建议尽快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分监区民警一致同意为丁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10月20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同意分监区意见。10月21日至23日,监区将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生活卫生科、狱政管理科、服刑指导中心进行审查。 10月24日,生活卫生科召开科务会议对丁某某的病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服刑指导中心对丁某某进行了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评估结果为:“该犯暴力倾向相对较低,没有明显的犯罪思维模较低,人身危险性较低”。衔接帮教建议为:“经过监狱干警的管理教育,该犯从不良心理、行为意识等方面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治。现在因病保外就医,建议当地司法机关针对该犯的实际情况给予关注,促其自我约束,自我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健全良好的自我意识,尽快适应环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10月25日,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送的丁某某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研究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评审后,同意提请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检察意见:“罪犯丁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10月27日,监狱向岷县司法局发出了《委托调查函》,10月29日,岷县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书》回复监狱:“通过对丁某某所在社区、派出所及家属、邻居调查,一致认为罪犯丁某某社会表现较好,与家人、邻里关系融洽,心理健康,社会交往正常,其犯罪行为不会给居住地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条件成熟,环境许可,无潜在风险。” 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研究审议,认为丁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向省监狱局提请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监狱局审定,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副本抄送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13日,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批复监狱,同意对丁某某暂予监外执行。11月14日,监狱民警、民警医生携带相关档案资料和卷宗材料,将丁某某押送至甘肃省岷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按程序将交接情况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 丁某某年龄偏大且身患绝症,病情复杂严重,监狱及时对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使其能够在生命的最后时间与家人团聚,享受亲人的悉心照顾和陪伴,让其精神上得到了慰藉,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同时,也彰显了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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