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向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 2017年9月11日,陈某向昌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方赔偿他相关人身损害相关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陈某为昌吉市户口,每月有固定收入4000元,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能提交街道、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而陈某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