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抵押登记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经营采石场需要购买液压挖掘机一台,因资金不足,拟向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王某在向经销商交付了首付款后,与银行签署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王某以其拟贷款购买的“小松” 牌PC460LC-8挖掘机一台作为抵押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元整。根据某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借贷双方向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上述机械设备的抵押登记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某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王某及其配偶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机械设备的首付款单据、购销合同、合格证和发票等;核实了银行同意接受王某以其拟贷款购买的上述挖掘机作为抵押的意愿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以挖掘机作为抵押的意愿,然后为王某及某银行出具了抵押登记证明书,某银行及时为王某发放了贷款,王某顺利购买了液压挖掘机。 根据我国《担保法》、《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公证处可以受理以属于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及属于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为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公证。公证处经审核后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书,既能保证借款方顺利贷到所需款项,又能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既能有效促进金融资金快速流转,又能起到预防、减少纠纷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抵押登记证明书 (2017)琼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地址:XXXXXX。负责人:陈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抵押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口市X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海口市X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系王某的配偶。 抵押物名称、数量:“小松” 牌PC460LC-8液压挖掘机一台(发动机编号:XXXXXX;产品编号:XXXXXX)。 抵押物价值:人民币贰佰陆拾伍万元整(¥2,650,000.00)。 担保的债权: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元整)、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贷款项下的债权及该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 抵押权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和抵押人王某、吴某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上述抵押物的登记公证。 经查,该抵押物属抵押人所有,且抵押人同意以该抵押物设定抵押担保,该抵押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公证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上述抵押物予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王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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