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6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2015年12月22日到2019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4日,李某到东昌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久,表面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内心不以为然。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够,经常出现定位手机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针对李某情况,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一次,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 2017年6月12日,东昌区社区矫正中心要求所有社区服刑人员6月14日到东昌区社区矫正中心参加法律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某学习时间、地点,6月14日李某没有按时参加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给李某打电话询问原因,李某态度蛮横,说自己很忙,没时间参加集中学习。 2.司法所对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6月15日,司法所对李某进行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对其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结合李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6月17日,司法所上报东昌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一次警告处分。东昌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6月18日,东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了解情况,谈话中李某态度蛮横,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李某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且经谈话教育仍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给予警告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17日,东昌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昌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经东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东昌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李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19日,东昌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某司法所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东昌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工作人员与李某又进行一次深入的个别谈话教育。李某向工作人员袒露心声,他爱人身体不好,平时自己一个人忙着照看水果批发生意,怕影响生意所以不愿意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李某,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是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并对李某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为了解决李某的后顾之忧,让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李某所在的水果批发市场进行了调查,并帮助李某雇佣了员工,解决了他的困难。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李某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变得规矩认真、服从管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所谓“无知者无畏”,不能够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也可以此为鉴,教育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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