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陈某某家属与仇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6日13时40分许,兴化市某乡的陈某载着儿子陈某某骑电动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一路口时,与仇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发后陈某及儿子陈某某立即被送往兴化市某医院治疗。2018年8月1日,兴化市事故中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陈某与仇某为同等责任。 在医院治疗期间,陈某花费7万元,后出院回家休养。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37万元,本还需在8月15日进行第二次手术,但8月12日凌晨5时24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在陈某某死亡后,陈某某家属陈某等人一方面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公,找到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要求重新进行认定;另一方面,陈某等人找到仇某家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万元。肇事者仇某则认为,陈某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太过分,简直是狮子大开口,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由于仇某心理上抵触情绪强烈,对赔偿的态度不积极,陈某某家属陈某等人因遭受亲人离去的悲痛,再加上认为肇事者仇某不讲情理,坚持提出大额赔偿要求。双方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陈某等人甚至扬言,如果仇某不赔偿100万,就把陈某某的尸体抬到仇某家门口。 兴化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找到兴化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了解情况,主动介入调解此起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家属主张的交通事故纠纷各项赔偿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一方面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稳控工作,另一方面立即召集双方,意在初步了解双方的态度和诉求。8月14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在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室中,陈某某家属一见到仇某一方就情绪激动,提出了100万的赔偿要求,仇某一方则以无力承担为由,表示不能接受,现场双方剑拔弩张。调解员认为此时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明显,不能急于求成,于是又约定在8月18日再进行第二次协商。 在第二次调解调解中,仇某委托其父母仇某某等前来,调解进行到中途,仇某父母仇某某等又以作不了主,来拖延调解时间,此举导致死者陈某等人情绪失控,冲出调解室,跑到市政府伸冤,并电话召集亲友聚众拦堵马路造成交通堵塞。 此时,调解工作进入到举步维艰的艰难时刻,几次的“面对面”和“背靠背”调解都没有取得明显进展。关键时刻,调解员没有气馁,想到了从法律、亲情、乡情三个方面打开突破口,并主动邀请派出所、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乡里德高望重的长者一起组织双方再次进行面对面的调解。 首先,从法律层面理清责任,打开第一道突破口。调解现场,调解员开门见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仇某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辆,且经过人行道时未减速慢行,对此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调解员指出,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本身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本次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从乡情方面找寻外援,打开第二道突破口。在乡里,德高望重的老人说的话都往往十分有分量。调解员抓住乡情特点,找到乡里的老支书,由老支书现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现场,在调解员向双方陈述完此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后,老支书紧接着严肃地强调此起交通事故的严重性,指出陈某失去至亲的痛苦可以理解,但是纠集亲友上访、甚至是堵路的做法十分不对,教育双方应该理智有担当地承担各自的责任。 最后,从亲情方面以情动人,打开第三道突破口。一方面,调解员和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一起做死者陈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告诉他们既然逝者已矣,冲动对峙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现在关键是解决好死者身后事,让死者入土为安,并安抚好家中老小。同时,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江苏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向他们详细地计算了依法、依情理应当得到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另一方面,调解员又告诉仇某及其家属,人命关天,谁也不想家中亲人出事,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即使家中经济困难,也应该尽力弥补对方丧失至亲的痛苦。 终于,在反复多次耐心的劝说和疏导下,陈某等人基本同意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故的标准要求赔偿。仇某态度也一点点转变,情绪渐渐有了缓和,愿意承担的赔偿数额和受害人家属的要求逐渐接近。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成陈某某家属与仇某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仇某一次性赔偿陈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扶养抚养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3万元整。 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询问了协议履行情况,得知了该协议已履行,调解双方满意此次调解。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员面对混乱的局势,沉着镇定,思路清晰,采用了换位思考、巧借外援、以情动人等多种调解方法,体现出了调解员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沉着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本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迅速化解,主要得益于: 一是快速出击,及时介入。调解员在得知陈某死亡信息后,迅速联系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快速了解情况,商讨方法,第一时间组织调解,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扩大。 二是讲究方法,科学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调解员从多角度进行突破,正面思想工作做不通时,动员乡里有威望的人帮助做规劝,事半功倍;针对漫天要价时,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双方责任,依法计算应承担的责任。同时,纠纷调处中,注重以案普法,提高当时双方法律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引导他们用法律武器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调解。不论调解纠纷的阻力有多大,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都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使得调解立得住脚,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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