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男,1989年6月出生。2011年9月15日,汪某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后一直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在此期间,由于汪某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彰及减刑。2020年4月27日,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予以假释,现在湖北省应城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假释期限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的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母亲在家种着几亩薄田,另有一兄长离异后常年在外打工,留有一子在家念书,由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的母亲照顾。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教育矫正方案情况 通过贯彻矫正理念和思路,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矫正方案对其实施教育: 1. 针对汪某是假释回来的社区矫正对象,且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质,我们将其作为重点矫正对象进行加强管理。 2. 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每周上交思想汇报,不定期的走访其母亲和所在村干部,掌握该对象的近期表现和现实状况。督促其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的规定。及时了解生活中有无困难,是否需要帮助。若有困难,我所积极帮其解决,帮助其尽快适应社会。 3. 由亲属、村干部、志愿者和我司法所组成帮教小组,对他进行监管教育,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加强帮扶力度,提高帮扶效果,解决一些其回归社会遇到的实际困难。 4. 经常个别谈话,了解其内心,且走进其内心。只有走进了他的内心,才能适时的掌握他的真实想法和思想动态,并及时的加以纠正或者予以鼓励赞许。 5.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多参加公益活动,加强其社会公益心,提升社会归属感,并能将其对国家和社会的感恩情怀付诸于实际行动。 (二)受委托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的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在监狱服刑近十年,无技术无特长,刚回来工作问题肯定是一大难点,如果用人单位对其歧视,世人用有色眼镜看待,他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将会严重受挫,很容易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首先我们鼓励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出去找工作,进展不是很顺利,通过跟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的个人谈话中得知,他找了几个厂均未被录用。我所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组织村干部一起去为社区矫正对象汪某作担保,并陈述其现实表现非常好,请用人单位能给予一次试用机会。直至现在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因工作认真负责,被提升为班长,薪资从起初的二千多元涨到六千元。也正是因为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才使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更感恩,才会在工作中更努力,更尽心。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在2020年10月应城市司法局举办的“中华魂”主题教育读书活动演讲比赛中一举夺魁,荣获一等奖。工作和学习中的种种成绩让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变得更积极向上,乐于助人,对未来的人生更有信心!
【案例注解】
剖析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的犯罪性质和原因,应属家境贫寒及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文化程度偏低,再加犯罪时年龄尚小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在监狱服刑将近十年,这十年期间,思想改造很成功,监狱也定期组织法制教育和学习。因表现十分突出,方才予以假释,回到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说明此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只要我们能在生活中对他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帮扶,加强家所联动,共同监督,我们是非常有信心将其矫正规范的。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汪某近一年的教育帮扶和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汪某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执行。无论在工作还是学习或生活中,社区矫正对象汪某都表现得十分出色,说明我们的社矫工作对他的思想转化是非常成功的。作为我们社矫工作人员,在以后的矫正监管期间,仍需继续跟进,继续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不需要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定,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上的教育改造,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防止其再犯罪,并促使其尽快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砥砺前行,不断的摸索社区矫正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将社矫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