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化名),男,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杨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7月15日,被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同时被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把好入矫宣告关,强化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 该案是大厂回族自治县实施社区矫正以来第一例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的案件,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自接到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后,司法局认真做好杨某等人的接收、制定矫正方案等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7月30日,杨某到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祁各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司法所根据杨某具体情况,为其确定了专门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司法所长任矫正小组组长,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措施、目标、要求,强化了每一位矫正小组成员责任,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杨某入矫服刑意识,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县司法局要求司法所组织杨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杨某宣告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禁止令内容,严格禁止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杨某当场表示,要遵守法律规定,接受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管理,不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遵纪守法。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区、市)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司法所接收杨某后,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再次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以此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针对性管理措施。 主要做法:一是查阅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材料,与杨某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其家属、邻居、村(居)委会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二是进行综合评估,对杨某的危险程度、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其犯罪的症结和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三是对症施策,拟定矫正方案,包括其基本情况(个人自然情况、刑罚种类、矫正期限、居住地址等)、对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对其采用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帮困扶助的措施。四是定期研判,实时调整。司法所针对杨某犯罪类型,要求杨某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特别是第114条等相关规定,强化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犯罪后果的危害的认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同时,司法所对矫正措施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研判,对针对性不强、实施效果差的,进行调整,确保了矫正质量和效果。 矫正期间,县司法局在重点时期、重要时段与司法所干警一起对杨某进行回访、谈心,通过定期与不定期走访监督人、电话沟通、手机定位、当面座谈等方式,随时掌握杨某的情况,避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和禁止令的情形。 经过教育矫正,杨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和司法局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及社区服务等各项要求,没有出现违规情况特别是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情形。2015年7月28日,扬某矫正期满,如期解除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杨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但在禁止令执行期间,还存在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衔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如杨某案发前从事养殖业,主要养牛,涉及养殖、食品、药品等多个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在信息共享、基层站点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对司法局及司法所监管配合还有一定欠缺。 对此,司法局一方面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取得支持。另一方面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配合,协助司法所加强对杨某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经过司法所对杨某的严格教育、引导,杨某没有发生违反禁止令的情况。
【小结】
司法所通过调研走访、综合评估、制定方案、有效实施、定期研判等一系列措施,充分做好杨某入矫、在矫、解矫各个环节中的各项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认识到所犯罪错的社会危害,能够做到严格遵守矫正管理制度,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按期进行当面和电话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确保了法院禁止令得到全面执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