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南阳市唐河县李某某与王某某办理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男王某甲,又生育一女王某乙。2015年6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2016年2月双方办理复婚。复婚后王某某因怀疑李某某在离婚期间与他人交往,多次对李某某进行家暴,并有数次派出所报警出警记录。李某某同王某某多次商议离婚无果后,李某某就离婚和双方婚内财产分割事宜于2021年5月某日向唐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征求王某某意见后,受理了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李某某、王某某进行了多次沟通。李某某表示,婚后王某某在多次投资失败后,情绪上一度颓废,不求上进,多次拒绝了自己和朋友介绍的工作,全家生活开支均由自己承担,随着矛盾加剧,双方于2015年6月离婚,但为了儿子王某甲、女儿王某乙考虑,双方在各家老人的劝说下于2016年2月复婚。王某某复婚后变本加厉,多次对自己打骂并实施家暴,甚至数次向派出所报警解决。由于双方性格与感情不和,自己同王某某已多次协商离婚但无果,希望同王某某早日解除夫妻关系。调解员就家庭暴力这一行为与王某某确认,王某某则指责李某某脾气较差,自己投资失败后,对自己多次言语攻击,且李某某曾在离婚期间与他人交往,自己不仅被背叛,还成为朋友和亲戚嘲笑的对象,出于自尊心和面子,在双方争执后才对李某某使用家庭暴力,表示同意与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经调解员实地走访当事人亲戚、邻居和派出所出警民警后确认上述说法属实。 至此,调解员梳理出本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方面是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子女抚养方面,双方也已协商,儿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女儿王某乙由李某某抚养,双方均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本起纠纷主要的争议在于如何分割处置双方婚姻存续期内的财产。 随后,调解员组织李某某和王某某来到调委会,采用“面对面”调解方式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从“法”的角度出发,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结合本案,调解员明确指出李某某在双方离婚期间与他人交往,不构成王某某可以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理由,李某某据此可以向王某某提出损害赔偿。在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王某某向李某某表示道歉。调解员在参考本地区类似案例的赔偿金额后,经耐心沟通,王某某表示愿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赔偿。 随后,调解员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的处置分割进行调解。经前期了解,目前双方共同财产为南阳市区商品房一套,商铺一套,存款30余万元,债务10万元,但商品房和商铺由于开发商原因尚未办理房产证。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本案,调解员建议王某某、李某某先将10万元共同债务偿还后,剩下20余万存款和共有房产进行协议分配,双方当事人表示赞同。在对共有房产进行协议分配时,因担心王某某将分配到的房产变卖挥霍,出于对儿子王某甲未来生活保障的担心,李某某拒绝将共同房产同王某某分配。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建议双方避免长期陷于此次纠纷,尽快开始新的生活,否则不仅会给双方生活造成负担,而且会影响王某甲、王某乙正常的学习生活,提出双方可将两处房产公证至子女王某甲、王某乙名下,待具备房产证办理条件后,可直接将房产登记于王某甲、王某乙处。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表示同意,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1.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离婚; 2.共有财产分割方面:在完成离婚手续后,双方当事人需相互配合完成共同名下商品房公证至王某甲,商铺公证至王某乙处的各项公证手续;在债务10万元清偿完毕后,双方对其他剩余财产20余万元进行平等分割; 3.王某某另外向李某某支付1万元作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4.本协议为纠纷解决的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经后期回访,当事双方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调解员分别同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讲道理,明法律。在调解员理清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迅速梳理出此次纠纷焦点集中在财产分割处置方面。调解员紧抓重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离婚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得本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