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秦某(化名),男,197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2015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3月30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秦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秦安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秦安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秦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秦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家属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秦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10日经秦安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5年4月12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秦某接收情况 2015年4月26日,秦安县司法局收到了秦安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秦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秦安县司法局于2015年4月26日送达了回执。 2015年4月27日,秦某到秦安县司法局报到。秦安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叶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秦安县司法局叶堡司法所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秦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秦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秦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秦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叶堡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对秦某进行了解之后,矫正小组针对其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危险程度、矫正难度进行分析评估,并充分听取了村委会和矫正志愿者的意见,研究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培养树立正常、健康的心态,增强法律意识,降低再犯罪风险;使秦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切实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外出请假制度、评分制度等,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秦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矫正小组要求秦某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电话汇报及时登记在册,包括汇报时间、内容等;每半月或者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并进行单独谈话,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本着教导、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秦某进行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督促其多学习法律知识,教育其用正确的方式处理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其健康向上地生活;对秦某实施手机定位,工作人员每天定时观察活动轨迹,确保其遵守规定没有超出活动范围;组织秦某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其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重新获得同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每月接受一次集中教育,集中学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内容,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秦某的各种情况,矫正小组定期走访秦某家庭及所居住的村委会,从侧面了解秦某的生活状况,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秦某对家人和邻里要尊重、理解和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对秦某多些宽容、关怀,督促其端正心态,积极接受矫正,促进其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加强矫正效果,达到“暖其身,促其改”的目的。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秦某的表现,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三)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秦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使秦某能够正确对待社区矫正,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帮教小组的帮助,秦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态度端正,悔罪比较深刻,认真学法,积极汇报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工作情况,通过自身努力已经找到了生活的方向、信心和勇气。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4月25日,秦某矫正期满。在期满前一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导秦某做好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矫正期间的表现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等相关表格,报秦安县司法局审批,期满后向秦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宣告解矫后,司法所及时完善整理秦某的档案资料,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评估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便于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通过社区矫正,秦某接受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秦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能够积极面对生活困难,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具有明显的亲和性,对于分流轻重犯罪、降低改造成本、为改过自新的犯罪人员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项工作将所有的社会力量联合起来,帮助犯罪人恢复与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找到他们在社会中适当的角色,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其与社会融合,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机构主要负责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执行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教育管理等工作,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处理好与相关协作部门的关系,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享受到相关的社会保障、社会医疗、社会救助,以及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重新与社会结合,保障其在不被社会歧视的情况下正常生活,正常工作,以矫正其恶习和轻微的犯罪行为,使其尽快融入社会,感恩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