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某,男,1985年4月出生,中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2010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30日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3年12月1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2013年12月18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后银川市看守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反映,马某某因患严重疾病,在羁押过程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需要住院治疗,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月27日对被告人马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2015年1月27日转监视居住。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以(2014)兴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案后,2015年11月10日入监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二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较好,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该服刑人员属于一般刑事犯,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出监后有固定住所,有亲人照顾,社会危害较小。经评估,改造质量评定为良,危险性评定为出监后基本无危险。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同日固原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提请假释。 2018年3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同意监区提请的假释意见,2018年3月8日经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对该服刑人员的假释建议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2018年3月22日经固原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3月19日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建议假释。服刑人员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马某某适合社区矫正。2018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在马某某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网上进行了公示,同时询问了服刑人员本人,并于同年4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宁04刑更8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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