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舒某,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2010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10月25日投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加刑三年,现余刑21年。舒某在服刑期间因自身厌世原因,采用极端方式伤害他犯,被加刑。由于舒某未能实现执行死刑的目的,存在继续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潜在危险性,被监狱确定为顽危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 1975年6月,舒某出生在重庆市涪陵区××镇的一户农民家庭,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靠几亩薄田为生,家境实属贫寒,舒某小学没有毕业便辍学回家,父母年老体衰,贫穷与教育上的缺失,使舒某从小就认为低人一等,内心充满自卑与怨恨,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社会经历: 因家境贫寒,舒某决定外出打工。在外打工的日子里,没有多少社会经验的舒某跟着一帮人瞎混,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自甘堕落。家人几番劝阻,舒某依旧我行我素,在外胡混,与家人关系越来越僵。 2003年8月30日,舒某为给“朋友”过生日,手中缺钱的他,为了面子决定铤而走险实施抢劫,在与被害人撕扯过程中,失手将被害人捅伤,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潜逃数年后,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入监改造表现 舒某于2010年10月入监,入监后面对高墙电网,往日的付出、对幸福生活的向往瞬间化成了泡影,他陷入了自怨自艾的情绪中不能自拔,思想消沉、情绪低落,整天沉默寡言,不愿与他犯交流,憎恨监狱里的一切。常为一些小事与同犯发脾气,常有打架和顶撞民警的现象。改造敷衍了事,得过且过,不遵守监规纪律,我行我素。 舒某因犯罪坐牢的消息,使一向对他照顾有加的大哥愤恨不已,正因如此,全家毅然与他断绝关系。在失去亲情的打击下,舒某灰心丧气、自暴自弃,不愿认罪服法、不愿参加劳动改造,还经常干些违反监规纪律的事情。2013年11月,舒某因在电话中得知大哥因为他的犯罪而整日生气和憋气,日久成疾,疑似患有肝癌。得知这一消息时,他烦闷、焦躁、彷徨、冷漠,出于畸形心理,他自感再无颜面对家人,彻底失去了生活下去的勇气,对改造不抱有丝毫的希望,并误认为只要在监狱内再犯罪,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以了此一生。在监狱准备为其呈报无期徒刑的减刑之际,舒某用铁棍将同犯李某打伤,被加刑三年,合并执行,重新执行无期徒刑。由于舒某存在继续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危险行为,被监狱确定为顽危犯。 (三)心理行为表现 经罪犯改造评估中心对舒某进行的危险性评估与矫正系统测试,结果显示:舒某对愤怒情绪的控制、调节能力严重不足,情绪变化无常,攻击或伤害他人的目的倾向较高,愤怒和敌意水平也较高,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的一种紧张而不愉快的情绪,比较容易出现攻击行为和不可控制的冲动。舒某性格偏执,自卑敏感,易怒且反复无常,报复心理严重,幼年和社会的经历的使得舒某入监后就把自己变得像刺猬一样,时时处处与人作对,无法接纳他人的关心,具有攻击极高危险倾向。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舒某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成长的特殊经历,使得舒某的心理及认知出现偏差,导致该犯误认为只要在监狱内再犯罪,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性格因素:由于舒某家庭环境影响,缺乏亲人的关爱导致心生怨愤,舒某性格属于倔强类型,遇事不加思考,自我保护意识强,总认为别人都是在欺骗、恶意对他,对他人的帮助也是排斥在先。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舒某的强烈反抗信息,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表现出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 3.心理因素:舒某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自卑敏感,排斥他人。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行为,做事不计后果。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舒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监狱研究制订了详细、周密的改造方案和挽救计划,让该犯尽快放下包袱,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采用“一人承包,多人参与,集体会诊,群体帮教”的管理教育方法,对舒某的改造个案进行集体会诊,发挥全体民警的集体智慧,制定出一个分析透彻、计划周密、操作易行的个别化矫正方案。在此基础上,全体民警统一思想,严格执行,周密实施,持之以恒,使舒某逐步按监狱民警设计的方案、步骤,接受教育转化。 2.由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对舒某进行“服刑人员危险评估与矫正系统”的心理测试和危险初筛,确定舒某危险类别、等级。有针对性地对舒某等12名罪犯开展10周的“冲动暴力团体心理矫正”活动,提升舒某的愤怒管理能力和自我改变的信心。通过团辅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 3.针对舒某在团体矫正中所暴露的心理问题,民警邀请内蒙古心理咨询师协会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制定了长期的心理咨询计划,采取沙盘、催眠、宣泄等专业心理咨询方法,逐一解决其严重心理问题,消除其抵触、抗改情绪。管教民警根据咨询中舒某心理产生的变化,抓住转化时机,对舒某进行细致、耐心的个别谈教工作,通过情感沟通、真诚理解、讲解法规,运用真情打动舒某,促使舒某认真思考问题,纠正错误思想。 4.化解亲属矛盾,建立帮教关系。2015年10月,监区民警积极与舒某大哥取得联系,耐心地安慰舒某大哥,并将舒某在监狱的生活、学习、劳动的情况向舒某大哥进行了详细介绍,邀请舒某家人能够加入到对舒某的帮教行列中,做好思想工作,共同挽救其亲人。民警诚挚的话语打动了舒某大哥,电话中,舒某大哥感动的说不出话来,表示有机会一定与舒某取得联系,但因路途遥远,行走不便,希望能在电话中对其进行劝说和帮教。当监区民警将这一消息告诉舒某,并转达了大哥对他的盼望之情时,舒某抑制不住悔恨而号啕大哭。次日,监区领导专门找舒某做思想工作,要求他用积极的心态投入改造,努力创造好成绩,才能得到家人的彻底谅解。2016年元月,舒某因表现良好,受到监区大会表扬。监区还专门安排他和大哥通话。在电话的那边,大哥对他嘘寒问暖,一再叮嘱他要听民警的话,好好改造,早日回家。尤其是当他时隔5年后,第一次听到最为牵挂的母亲的声音时,泣不成声。亲情的力量,使舒某出现了深刻自省的巨大转机。 5.结合监区主题文化和监狱草原文化建设内容,对其进行优秀传统文化、草原文化、法治文化教育,弥补舒某的信仰缺失,为舒某在自我心理调节和自觉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提供情感内在支撑。 (六) 预期矫治目标 1.科学矫正,消除罪犯的心理问题,注重受惩戒后舒某的攻坚教育转化,防止出现惩戒的负效应。 2.通过民警、亲属、心理咨询师的帮助和帮教,消除舒某的消极改造思想,促使其走上积极改造的道路。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近两年的教育矫正,舒某的情况有了重大转变,本已灰冷、绝望、冰冷的心开始复苏了,走出了心理阴影,放下了思想负担。民警们的付出终获回报:舒某能够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与组内的同犯友好相处,能够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5月解除顽危犯,并于2016年12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其侄子专程赶到监狱参加了联合帮教活动,与舒某共话家常,互通情况,转达了家人的期盼和惦念。舒某甚为感动,向当时在场的民警深深地鞠了一躬。在2017年的监区新年罪犯座谈会上,舒某真诚地向监区的全体民警和罪犯表示不辜负监区领导的关心、关爱,不辜负家人的期盼,一定要用积极改造来回报他们。可见,对顽危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必须制定科学的矫正方法,通过民警的真诚沟通、专业心理咨询师的介入以及亲属的理解与支持等有益因素的共同作用,促使极其顽固的罪犯成功转化,真正实现去根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