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苏某某,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家住宁夏同心县韦州镇石峡村。2009年10月24日,曾因吸食海洛因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09年11月8日至2011年10月7日)。2010年6月4日,苏某某因犯非法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2010)海南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2010年7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2月20日因患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中度)、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偶发室早、交界性逸搏等病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12月27日,由内蒙古监狱管理局转入宁夏监狱管理局,并指定宁夏吴忠监狱负责监管。2014年12月18日,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予以收监。 2015年2月15日,因患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并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律失常、心房颤动等疾病无好转,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0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以(2019)宁监管暂执字第13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以苏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病情好转,应当予以收监执行。2019年10月10日,宁夏吴忠监狱对罪犯苏某某执行收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28日,根据宁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宁夏监狱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随访考察,了解其社区矫正、遵纪守法、疾病进展情况,以及是否有涉黑涉恶等问题进行摸排。 2019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暂予监外执行苏某某进行考察。苏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司法所要求,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按期交思想汇报,交病例,遵守法律法规;因患有疾病不能参加集中社区服务,每周按时在司法所微信管理群汇报思想行为动向,未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办法行为。苏某某每季度按时到市级或以上公立医院做病情检查并提交诊断证明。每季度司法所对其进行一次社区回访,表现尚可。 2019年7月3日,宁夏吴忠监狱向宁夏监狱管理局上报《吴忠监狱关于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情况的报告》,从外部观察苏某某病情恢复较好,能够生活自理,与人交流顺畅(略口齿不清),思维敏捷,可开小车、电三轮车。脑梗死及冠心病、房颤疾病诊断明确,但病情好转。因其有吸毒史,并贩卖毒品,加之家族贩毒,儿子因贩毒也刚从监狱释放不久,司法所综合考虑,建议收监。经2019年9月11日吴忠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建议对暂予监外执行苏某某收监。 2019年9月25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处务会议研究,苏某某病情明显好转,符合执行收监条件,提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10月10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刑罚执行处研究意见,建议对苏某某立即执行收监,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19年10月10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苏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病情明显好转,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应当予以执行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吴忠监狱将罪犯苏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并立即下发《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2019]宁监管暂执字第13号)。宁夏吴忠监狱对罪犯苏某某执行收监。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0月10日,吴忠监狱根据宁夏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对苏某某执行收监。收监后,罪犯病情稳定。